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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社会责任:制度与规范解构

  
  2.授权性任意法律规范

  
  授权性任意规范是指法律授予当事人可以做出某种行为或不行为,当事人根据意思自治可以作出选择是否作出某种行为,并且不会因此产生强制性法律后果。公司承担积极社会责任的授权性法律规范,通常有两种表现:第一,采取一般条款的形式授予公司承担社会责任的权利能力。美国《示范公司法》第4条第m项规定“每一公司得为公共福祉、慈善、科学或教育之目的而为捐赠……”。《公司治理原则:分析与建议》第2.01条规定:商业公司从事商业行为,应当以增进公司的利润和股东的收益为目的。但是,可以为了公共福祉、人道事业、教育、慈善的目的,而贡献数目合理的资源。第二,赋予公司经营者于公司决策时,享有除股东利益之外,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之利益的自由裁量权。也就是说公司承担积极的社会责任,最终体现为经营者的自由裁量责任。公司积极社会责任是较高道德行为标准的法律化,它倡导、鼓励公司去践行这种社会责任,但是,却不能强制公司必须这样做。因此,它属于公司董事、经理的自由裁量责任的范畴,最适宜用授权性任意法律规范加以体现。

  
  3.强制性法律规范

  
  公司立法规定公司必须承担一定的社会责任,否则,将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如果公司立法强制性要求公司于一定期间拿出一定数额的财产承担公司社会责任,这种立法实质上是对公司财产的强制性再分配。公司依法纳税之后,再强制公司负担此项支出的正当性、公平性值得怀疑。就国外立法例来看,虽然美国个别州公司立法和英国公司立法在“其他利害关系人条款”中采用了强制性立法语言,但是法律规范的构成却表现为不完全条款,即只有行为模式,没有规定制裁。例如,英国1985年公司法,第309条规定,董事执行其职务时,“必须”考虑公司员工之利益,但是,该条另项却又规定,员工并无法律上权利以强制董事考虑员工之利益。由此,可见,这些所谓的“强制性条款”只是扩大了经营者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当经营者作出了对股东不利,但是有利于其他利害关系人所代表的公共利益时,经营者可免除赔偿责任。但是,它并没有附加经营者对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强制性义务,也不意味着公司必须积极贡献财产,承担社会责任。由此可见,强制性法律规范除了依法纳税、防止环境污染、资源浪费,以及承担消极社会责任之外,对公司承担积极社会责任并不适宜。

【作者简介】
郭富青,西北政法大学教授,硕士生导师,中国商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
【注释】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页6—7。
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学研究》l998年第5期,第83-100页。
参见张士元、刘丽:“论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商研究》2001年第6期;卢代富:《企业社会责任的经济学与法学分析》,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96页。
楼建波:《中国公司法五条第一款的文义解释及实施路径—— 兼论道德层面的企业社会责任的意义》,《中外法学》2008年第1期第36-42页。
参见科克伦和沃特克:《公司治理:文献回顾》(1998),转引自费方域著:《企业的产权分析》,上海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67页。
刘连煜著:《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66-67页。
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4-119页。
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版,第92-93页。
李开国:《民法总论》,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一系民商法硕士研究生内部教学用书,第109,110-111页。
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57-58页。
周友苏、张虹:《反思与超越:公司社会责任诠释》,《政法论坛》2009年第1期,第62页。
顾培东著:《中国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卢代富:《<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规定研究—从落实公司社会责任的角度谈起》,《现代经济探讨》2009年第3期,第18页。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0-47页。
参见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15-118页。
Andrew Lumsden and Saul Fridman,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the Case for a Self Regulatory Model,Legal Studies Research Paper of the Law School of the University of Sydney,no.07/34(2007),available at http://ssrn.com/abstract=987960.
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蒋兆康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版,第546-547页。
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87页。
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197页。
彼得·F·德鲁克:《公司的概念》,上海人民出版社2002版,第257页。
KPMG International Survey of Corporate Sustainability Reporting 2002,pp.9—14.
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社会责任》,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66页。
参见顾培东著:《中国企业运行的法律机制》,重庆出版社1991年版,第31-32页。
刘俊海著:《公司的社会责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75页。
关于这一合理数额如何确定,详细论述,见李领臣:《公司慈善捐赠的利益平衡》,2009年南京大学博士论文,第102-105页。
赵万一、朱明月:《伦理责任抑或法律责任— — 对公司社会责任制度的重新审视》,《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9年第2期,第120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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