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在再分配领域是通过多种手段对国民收入分配进行有效调节的。李昌麟教授认为,经济法对于需要干预的平等主体之间的分配关系主要是通过对价格和工资的控制来实现的,具体表现为通过最低工资控制等方式保障公平,通过对平等主体间的分配控制以抑制通货膨胀或通货紧缩等三个方面。在强制性分配关系方面,则主要是通过税收、财政转移性支出、强制性社会保险和其他分配方式来实现[13]。
总之,民商法以“经济自由”为根本价值取向,旨在保证主体在商品经济领域自由地追逐利润,从而激励人们为个人权利、个人财富而奋斗。而经济法将自己的根本价值取向定位于“经济秩序”、“社会平衡”,为实现一定的社会秩序,追求社会的公平和效率而对社会整体利益进行干预和调节。经济法的“公平”、“均衡”等价值体系最终弥补了民商法的“自由”理念价值体系的不足,二者相濡以沫,取长补短,相互依存,共同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作者简介】
杨继法,男,1977年生,2005年至2008年就读于武汉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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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程信和:《经济法与政府经济管理》,广东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年5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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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来源:《中国市场经济报》,2004年版
单跃飞:《需要国家干预》,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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弗雷得里克·巴斯夏著,秋风译,《财产、法律与政府——巴斯夏政治经济学文粹》,贵州人民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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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昌麒:《经济法学》,中政出版社,2002年版
阿莱克西·雅克曼、居伊·施朗斯著,宇泉译:《经济法》,商务印书馆,1997年版
李昌麟、应飞虎:《论需要干预的分配关系》,《法商研究》,2002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