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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对比关系

  
  2.城乡二元结构差异

  
  我国作为一个农业大国,绝大多数人口生活在农村并将长期存在。这种背景因素决定了中国城乡差异存在的特点:一是低收入人口大多数生活在农村,解决“三农”问题仍然是当今中国在解决国民收入分配差异的重点课题。二是农村低收入人口生活的自然条件一般较差,人口负担较重,人均教育水平较低,就业途径单一,观念比较落后,并且靠天吃饭的现象还比较严重,尤其是在中西部地区。三是城镇居民国民收入差异现象严重。由于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的变迁,导致利益分配机制的重新调整和构造,从而出现了职工失业下岗再就业难,企业亏损、破产等现象,导致城镇居民之间收入差异不断膨胀。当然,经济发展的不足是造成收入差异的一个重要原因,但不是主要原因。如有学者提出,我国的低收入人口在城乡分布有这样一个特点,即经济越落后,农村低收入人口所占比例就越大,人们之间的收入差异就越大;经济越发达,则城镇收入差异就越大[⑦]。

  
  (三)经济法与民商法在调整国民收入分配中的作用

  
  分配是一个拥有丰富内涵和广泛应用领域的概念,直观地表现为一定社会财富和利益在不同的社会主体之间配置转移的动态经济过程[⑧]。而在这一配置转移的动态经济过程中,“法律决定着所有财富的安排”[⑨]。法律构成分配行为和分配关系得以发生和存续的制度前提。如博登海默所言,“法律试图通过把秩序与规则引入私人交往和政府机构运作之中的方式在两种社会生活极端形式(无政府状态与专制政体)之间维持一种折衷或平衡”。“一个完善且充分发达的法律制度,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私法制度,它可以界定出私人或私人群体的行政领域,以防止或反对相互侵犯的行为,避免或阻止严重阻碍他人的自由或所有权的行为和社会冲突。通过一个行之有效的公法制度,它可以努力限定或约束政府官员的权力,以防止或救济这种权力对确获保障的私人权益领域的不恰当的侵损,以预防任意的暴政统治。[⑩]”由此不难看出,如果没有公法和私法制度共同的确认、维持和保障的社会秩序,那么社会财富、国民收入的分配将难以想象。

  
  社会财富和利益的分配过程固然重要,但分配的规模格局或结果更引人关注。因为分配的结果直接反映了社会财富和利益在一个国家的所有社会成员之间的最终获取状况,直接影响着每一个社会成员的生存和发展的切身利益。由于分配是一个由分配、再分配等多个环节构成的动态过程,因此在不同的分配阶段、不同的分配层次,必然会有不同的法律调节标准,必然会各有侧重、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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