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对比关系
——从经济法与民商法体系中看国民财富的分配的调节
杨继法
【摘要】本文在对经济法与民商法的对比中,阐述了其不同的调整方法,重点分析了我国当前的国民收入分配现状及在调节国民收入分配中经济法、民商法所起的作用。
【关键词】经济法;民商法;国民收入分配;社会和谐
【全文】
一、经济法、民商法的定位
经济法与民商法都是商品经济的产物,但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作为一门新兴的法律学科,其发展的历史远不能同民商法相媲美。目前,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已得到法学界大多数人的承认。经济法作为市场调节失灵和国家干预的产物,其实质是以法律形式反映国家因素对市场经济关系的影响。经济法作为介于公法与私法之间的部门法,是从社会整体利益出发,直接调整在国家管理和协调国民经济运行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①]。它以管理为手段,以协调为目标,干预市场运行,对市场运行的不利因素进行调节,保障社会财富合理、有效的分配,以实现社会的安定、有序、高效、团结,促进社会和谐。
而民商法作为一门传统的部门法,属于实体部门法的范畴。其中,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其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在民法中,以个人利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地位。如:我国《
民法通则》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总和”。在民商法领域,强调的是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体现的是“个人最大限度的自由,法律最小限度的干涉”这一立法精神。
二、经济法、民商法的调整方法
(一)经济法的调整方法是指对经济法调整对象所采取的实现其宗旨的手段和方式。经济法调整方法除了具有一般法律调整方法的特征外,还具有其独有的特征:
第一、调整方法的综合性、多维性
经济法调整对象是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公共性经济关系,不调整人身关系[②]。经济法的调整是将各种调控手段有机结合起来,包括民事的、行政的、刑事的、程序性的、褒奖性的、社会性的等等。经济法调整手段兼具公私法的属性[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