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与改革
——国际金融危机背景下的监管法制与对策
任建南
【摘要】金融监管既是金融业的需求,同时也是对金融业进行有序管理的手段。随着国际金融危机的日益加深,法律对金融业监管的力度与制度均需进行科学的改革。在现阶段,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律制度与体系存在着诸多缺陷,这就更有必要抓住当前经济形势进行一系列改革,制定科学对策。在本文中,笔者主要从宏观角度出发,系统回顾了我国金融法制的历程,通过对传统金融监管理论与世界金融监管法制发展的简要分析,将国内金融监管法律存在的问题与国际相关经验教训进行比较,进而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与对策。
【关键词】金融监管;法律制度;金融危机;制度改革
【全文】
一、前言
近几年,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国际金融风暴愈演愈烈。虽然美国政府出台各种救市改革方案,但由于已严重祸及实体经济,美国经济出现了近30年来最为严重的衰退,同时也对全球经济也造成了重大影响。1999年美国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废止了在美国实行了66年之久的《格拉斯·斯蒂格尔法》[②],从而结束了美国在金融法律制度上银行业、证券业与保险业等分野的历史,允许以金融控股公司的方式实现银行、证券、保险业之间的相互渗透,一定程度上对金融机构放松了监管。而导致本次危机的重要因素之一便是对金融业的监管不利导致泡沫崩溃。
关于国际金融危机的主要原因,虽然存在着激烈的争论,但国际上已经有了普遍的共识。2009年2月27日,我国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在伦敦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专访时说:危机的直接原因是一些国家的金融失去监管,使金融杠杆不适当的放宽放大[③]。美联储前主席格林斯潘也承认,美联储“原本有权监控”,“制止不负责任的放款行为”,但由于他错误地相信市场可以自身调节,而无需政府过多干涉,因而犯了“局部错误”[④]。日本前首相麻生太郎在G20华盛顿峰会的新闻发布会上指出,一些国家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缺乏必要的规章制度和监管,是造成经济危机的重要原因。
由此可见,金融业作为现代经济的核心,有着先天的脆弱性与高度的风险性。正是由于金融业的脆弱性与高风险性经常对社会的政治、经济造成不利影响,因而我们更应对金融业的监管问题加大关注。众所周知,法律作为一个具有普遍约束力的社会规范,其管制作用不容置疑,因而通过对金融领域进行立法、制定监管的法律法规,使金融监管有法可依有程序可循,是进行金融监管的科学有效的方法。加强国际金融监管的立法合作,借鉴各国立法的优点与经验,也是科学合理进行监管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