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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与改革

  
  二、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历程

  
  中国共产党的十七大报告明确提出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机构,构建现代金融体系的目标。可见,对于金融法制的改革与发展已经受到党和政府的高度重视。纵观建国以来的历史,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大体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一)1949年——1979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从建国到改革开放着三十年中,我国首先借鉴了前苏联的社会主义金融体制,将多种金融机构合并为统一的中国人民银行,并取消了多种信用工具,资本信用集中于国家银行,形成了高度集中、严格管制、对外封闭的金融体制。这种体制对于我国成立初期的集中力量进行经济建设起到了关键作用,但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这种体制的束缚越来越明显,其弊端也日益暴露。在这一时期,我国对金融的规制主要以行政强制手段为主,金融立法领域基本上处于空白状态。

  
  (二)1979年——1993年我国金融法制的发展

  
  在这一期间,中国的经济体制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经济体制改革要求改变传统的融资的方式,并对金融进行了一系列要求,如要对经济进行宏观调控,要对外开放、适应有计划的商品经济,要面向社会发挥作用。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完善,到1993年时,中国的金融体制发生了巨大变化,而且在金融立法方面初见端倪。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1.1978年至1986年是我国中央银行体制的确立时期。在这一时期,逐步建立起适应我国有计划商品经济发展需要的中央银行体制。

  
  2.1987年至1993年是我国试办商业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中央银行体制的时期。在这一时期,我国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⑤]

  
  与金融体制发展相伴随的是金融法制的兴起,各种商业票据、国家债券、金融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等信用工具得到一定程度的发展,1986年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在京、津、沪等10个城市试行《商业汇票承兑、贴现暂行办法》和《中国人民银行再贴现试行办法》。而上海证券交易所(1990)、深圳交易所(1991)的成立,也使我国的资本市场初具规模。

  
  (三)1993年至今

  
  1992年我国在中共十四大上确立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从而为金融业的发展开辟的广阔道路。尤其在1995年成果颇丰,在这一年里,我国制定并颁布了多部基本的金融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并通过了《刑法》修正案,规定了“破坏金融秩序罪”。从这一时期开始,我国的金融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轨,并于21世纪伊始对《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进行修改,并颁布一系列新法律法规多达上百部,同时加强了对金融业的监督管理,如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了《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在这一期间,金融业得到极大发展,并产生了金融衍生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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