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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对金融业的监管与改革

  
  2.我国金融刑法的立罪扩张

  
  有学者提出我国存在对金融刑法过于依赖的问题,笔者认为有一定思考意义。1997年我国刑法典修改,特别重视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定罪,金融犯罪的专门规定占据了“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中的三分之一,这足以见得我国对于金融违法行为的利嘴重视和遏制金融违法行为的决心,紧接着,我国又陆续出台了3个《决定》和6个《刑法修正案》,其中包括了5涉及金融犯罪问题,扩大了金融犯罪的范围[14]。这种刑罚扩张的现象,可能是我国“刑法万能”、“刑法依赖”的传统使然,然而,这并不符合国际上非犯罪化的趋势。笔者认为,我国金融刑法的立罪扩张把金融犯罪的性质严格化了,虽然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遏制金融犯罪的气焰,但是对比金钱与刑罚,显然后者更为严重,在使用上也应更加慎重,我们应该转化“刑法依赖”到“非刑法依赖”,加强监督,在金融犯罪之前及时发现,而非更多依赖事后追究。

  
  3.我国金融信用法律存在弊端

  
  我国目前的金融市场信用还不够,多是政府的行政信用来支撑金融业的运行。离开了政府信用,金融机构的运行将变得十分困难。虽然我国现有的金融法律也规定了一些金融信用的内容,但是并未真正在金融市场中形成。典型的现象就是国有企业在商业银行中的贷款存在大量的呆账、死账。综合学者观点,主要有以下改革方案[15]:

  
  (1)标本兼治、多管齐下:加快企业产权改革步伐,重塑信用主体;加快信用立法步伐,建立信用法律制度;规范社会主体信用行为;建立完善企业“黑名单”制度等。

  
  (2)依托制度与技术平台:建立权力与风险对称制度;建立社会资信评估制度;建立网络金融资信公开制度等。

  
  (3)建立健全金融信用行为法:如征信法、信用控制法、失信惩罚法,并且加强政府与金融机构合作,共建金融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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