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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出版后(下)

  
  西方社会的行政改革是在现代科层体制高度完善、市民社会高度发达的基础上进行的改革,因而,反科层制是改革的重心,而我国是在缺乏理性化、制度化,尚未实现行政制度化、技术化,同时,社会结构单一,多元社会结构尚在形成过程中进行的改革。虽然从形式上看,我国各级行政组织已经建立了完备的层级化与部门化的机制,但实际上行政组织的权力仍呈现出严重的人格化倾向,法治化的程度明显滞后,程序与规则意识匮乏,体现科学精神、法制精神与理性精神的理性科层制度尚未形成。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既面临着一般发展中国家面临的行政发展和行政改革的复杂性,又面临着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的条件下形成的政府机构设置的基本框架所带来的弊端。行政环境的复杂性决定了我国公共组织改革不能简单地归结于超越官僚制。

  
  实践证明,历史阶段可以跨越,但基础性的制度储备无法欠缺,因此,对于我国当前的改革而言,需要面临双重任务,一方面,需要加强行政体制中的理性化程度,完成西方国家科层制阶段的行政制度化、技术化;另一方面,需要适应全球性行政改革的共性需求,以分权授能、行政绩效为核心,突破科层制的局限,实现多元化的治理结构的调整。就前者而言,我国的基本对策应当是参照官僚制范式,按照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建立办事高效、运行协调、行为规范的行政管理体系,完善国家公务员制度,建设高素质的专业化行政管理干部队伍。改革开放以来进行的历次政府机构改革,在这方面取得的实绩是显著的。就后者而言,我国的基本对策应当是参照公共行政范式,根据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转变政府职能,实现政企分开,调整和撤销那些直接管理经济的专业部门,加强宏观调控和执法的监管部门,培育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社会中介组织,从根本上解决机构重叠、政企不分、政事不分、决策混乱的问题。从公共管理和公共经济学的角度,探索公共服务发展和管理的一般规律,重新界定、调整和转换国家公共管理的职能,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中国公共管理体制。目前,在大部制的目标设计下,以“政事分开”为核心的政府体制改革的主要目标,就是将政府从一个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经营者变成一个竞争生产的组织者。为此,必须打破政府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垄断经营体制,转变政府职能,重塑政府。

  
  总之,鉴于公法人制度与我国体制改革的高度契合性,虽路径与制度安排各不相同,但趋势中蕴含着共性。应当进行制度借鉴,但借鉴并不等于移植,在体制构建上,只有共性而无一成不变的固定模式。从我国现阶段的行政体制改革而言,公法人制度所包含的自治、分权、绩效等要素,不仅为我国理论界所呼吁,更为我国的行政改革所践行,已非绝对意义上的他山之石,而是植根于现实的需要。文章更多的价值在于对于实践作出制度的呼应,并澄清这一现实,以期给与法律制度上的呼应,有感于法律制度建构滞后于现实与需求,故而,将公法人制度背后所蕴含的现实性给与揭示,反映其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虽然但凭一种理论并无法形塑制度,但理论对社会发展的结构动力与昭示功能是不可忽视的。法律设定法人总是有一定的立法目的追求。作为一种法律制度,公法人只能产生于法律的选择,而法律选择决定于实体法从法律政策的角度所给予的价值判断。因此,社会对公法人的价值判断与立法政策对法律人格的赋予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正是基于这一初衷,围绕着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这一命题,立足于公法人制度存在的功能与目的进行分析、研究,目的在于回归一种制度的本源,揭示其意义与价值,进而探究其现实适 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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