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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出版后(下)

《作为组织手段的公法人制度研究》出版后(下)


李昕


【全文】
  
  结 语

  
  公法人:一个组织法的范畴

  
  从成文法的角度而言,公法人概念直接缘起于1896年的德国民法典,但基于制度的本原,公法人是一个组织法上的范畴。纵观公法人制度的缘起与发展,无不与国家理论紧密相关。主权理论与立宪主义的结合成就了国家的公法人身份;市民社会的兴起及地方政府在政治力量上的崛起,产生了以法人格化的方式实现行政分权与自治的需求;以效率为核心的政府改革运动,催生了以法人化的方式应对科层制弊端的现实。历历种种表明公法人制度绝非民法体系所能承载,其组织法上的价值是不容忽视的。

  
  一、任务形塑组织

  
  有关行政组织的研究一直是行政法学争论的焦点之一。现今行政组织法研究的价值与意义已是毋庸置疑的。但作为法学,究竟应当立于何种角度来研究行政组织,不仅制约着行政组织法学研究的深化,而且影响着行政法学理论体系的科学构架,以及其它相关理论研究的广度和深度。对于行政组织而言,履行公共职能是其存在的使命,目的决定其存在的意义,组织形态的构成无不围绕着如何更为有效的达成任务。行政组织是目的与结构的合成体。因而,将行政任务与特定行政组织相结合,以组织目的、行政任务作为行政组织研究的基点,进而通过法律制度化应当是行政组织法的核心内容。

  
  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面临社会需求的复杂化和多元化、公共服务需求的增加、政府财政的窘困和组织的弹性化及自主化等困境,找到解决这些问题的切入点,成为世界各国改革面临的共同难题,从而引发全球性的组织和制度的大变迁。各国政府改革的侧重点与进度存在差异,但从总体上看,西方国家公共管理的发展经历了三个阶段:(1)20世纪70年代末至80年代的新公共管理运动。此时政府改革的主要方向是重新界定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表现为公共服务的私有化与民营化、放松政府对社会经济生活的规制,以及在公共部门中引入企业管理技术、市场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建立亲市场和顾客导向的政府。(2)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打破官僚制”、“重塑政府”运动。改革的焦点是关注官僚制政府组织运行机制的有效性,如调整部门分工、减少管理层级、精兵简政、简化工作流程、撤消各种不必要的繁文缛节、更多地向基层下放权力或授权、推进人事和预算管理制度改革,以增强政府运作的灵活性与回应性。90年代中期以后,这种改革视角的侧重点转向利用日益普及的网络信息技术来全面“再造政府”,即通过公共部门的信息化,全面革新政府的组织结构与工作流程,建立集成化、无缝隙、虚拟化的政府运作平台,以提高政府管理与服务的效率,同时实现公民社会与政府之间的民主互动。(3)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的“治理运动”。改革的重点已经从结构性分权、机构裁减和设立单一职能的机构转向整体政府(WOG—whole-of-government)。这场运动主要以英国为代表的“第三条道路”的崛起为标志,改革的焦点是关注民间自治与公共参与的力量、超越意识形态的对立、建立政府与市场及公民社会的信任与合作。根据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建立一个市场自我组织、社会自我治理、分层级的政府治理以及彼此有效合作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的公共事务治理体系。该理论以广泛而综合的理论为基础,以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多样性、动态性为依据,以核心价值和思想的多元化为追求,从政治、经济、社会、文化价值等诸多领域,对政府与市场关系、政府与公民社会关系、政府内部关系、政府组织体制、公共事务治理规则、公共事务治理操作手段等诸多方面,进行了全方位的反思和探索,以寻求全面医治现实问题、构建公共事务良好治理的整体性思维框架。这种思维框架的总体特征是:跳出传统狭隘的公私二元分离思维,摆脱政府与市场的狭隘单一理性,建立政府、市场、公民社会三者相互依赖与多元合作的公共事务治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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