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20世纪80年代初以来,在席卷全球的行政变革浪潮中,曾被证实为普遍有效的组织模式——官僚制(或科层制)受到前所未有的激烈批评。在这种分权授能的行政改革背景下,传统大陆法系的公法人制度成为行政组织体系中的重要角色。以公法人作为组织形态,借法人治理模式达成公共职能的分散化;以公法人这种组织形态实现自治与分权;以法人的行为自主性弥补科层管理体制的弊端,使得公法人这一古老的法律制度得以历久弥新。面对当今社会复杂的多元化需求,不存在唯一最优的组织模式。无论是科层组织,还是市场主体或者具有独立身份的公法人,任何一种制度安排对于解决复杂的公共事物问题时,其作用都是必要的,同时也是有限的。面对行政组织体制改革的现实需求,法律的使命与致力的目标在于如何去形塑、支撑乃至影响行政组织的内在规制结构,并借此运用组织手段来达成行政任务。因此,立足于现阶段国家的公共职能,以行政任务与目的的达成为出发点,拓宽现代行政组织法的研究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从满足行政改革与组织变迁的现实需求的角度而言,我国已有的行政组织法研究呈现出一定的封闭性、滞后性。供需所差激发出研究的必要,同时,也预示着我国行政法的发展重心,将由行为法、程序法与救济法转而聚焦于组织法上。
二、共性与个性之间
公法人制度虽为大陆法系国家的专有的法律概念,但作为一种组织手段,在全球化的公共改造中,必然蕴含着共性的理念。
面对行政改革的需求,近年来间接国家行政的概念正被各国所广为运用,如德国继以往传统,于国家之外设立公法社团、公法财团及公营造物三种公法人类型,协助政府分摊逐渐膨胀、复杂的行政任务;英国政府则于一九八八年“续阶计划”实施后,大幅展开执行机构的推行,至今多数行政机关已改制成为执行机构(政署);日本政府则在行政改革中,以英国的执行机构为蓝本设计出独立行政法人制度,作为改善公益法人效率不彰以及组织精简的手段。就各种组织形态所欲达到的功能而言,不论是英国的执行机构(Executive Agency)和执行性的非政府公共体(Executive Non-Departmental Public Bodies)、日本的独立行政法人、德国的公法人、美国的政府法人(Government Corporations),有的是通过行政机关组织形态上的松绑、弹性化,进行行政机关内部改革;有的则是于国家及地方自治团体之外创设具有独立法人格的法人,以达到专业化及效能化的目的。虽然解决问题的模式不同,但变革的基本理念与运作大都极为相似,即以强调松绑组织、人事、预算、财务以及引进企业经营精神,使公共服务的提供更为专业化、自主化、效率化。改革使得现代行政的组织结构将从原本的层级化、机械化、非人格化、功能分化的官僚科层体制,进一步朝向更为有机而分权的形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