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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及法律保护

劳动者职业安全卫生权及法律保护


郭捷


【全文】
  
  一、劳动者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理念

  
  职业安全卫生权,亦称劳动保护权,是指劳动者在职业劳动中人身安全和身心健康获得保障,从而免遭职业危害的权利。职业安全卫生权的基础是人的生命和健康的权利,职业安全权是最基本人权的体现。职业安全卫生权的权利理念经历了一个从初步形态发展到较为成熟的演变过程。

  
  职业安全卫生权是19世纪初期伴随着劳动法的起源而诞生的,而且是最初劳动法的主要内容。但是,19世纪初期的劳权立法的保护范围极其狭小,只限于对童工、妇女的保护以及对最高工时等基本劳动条件的限制,职业安全卫生权的理念也只是初步的,不彻底的,其深层原因是基于个人权利本位的立场。这一点,仅从劳动者在劳动过程中的危险负担规定就可反映出来。产业革命以后,工伤赔偿责任最初在理论和实践中都坚持过错责任原则,很显然,这种归责原则对劳动者的职业安全卫生权利救济与当代的社会法理念是不一致的。

  
  19世纪末期,由于工人阶级为维护自身利益进行的激烈而长期的斗争以及社会法学派的权利理念的兴起,使得西方各国对职业安全权的保护理念发生了转变,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理念进一步得到发展。基于劳动者是工业社会中与资本抗衡中的弱者的社会权利本位立场, 1884年《德国劳工伤害保障法》和1897年的《英国劳工赔偿法令》确立了雇主方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使得用人方对劳动者在劳动安全中的赔偿责任具有了绝对性。

  
  20世纪以来,职业安全权的权利理念趋于成熟,到20世纪末劳动安全保护已进入一个新境界。职业安全不再只是“国家”强制雇主保护劳动者的义务,而且也是劳动者在安全法律保护中应享有的积极权利。[1]在此之前的职业安全权,建立在劳资对立的基础之上,公法性质的劳动基准成为最基本的手段。随着劳资对立在意识形态中的淡化和劳资合作的提出,劳资矛盾由过去的主要的工资斗争逐步向工作环境改善过渡。市场经济国家的劳动安全立法迈上新的台阶,国家站在人权保护的高度,全面规范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并促使国际劳工组织通过立法形式,将劳动安全卫生标准全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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