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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之法治

  
  人行道不仅仅是用来行走的,雅各布斯在《美国大城市的死与生》中认为:街道以及人行道其实是城市中的主要的公共领域,是一个城市中的最重要的器官。国际上的经验告诉我们,是否以行人为中心,是判断一个城市人文水平的重要标志。车少、人行道宽、空气好,这也是诸多国际名城的共同之处。

  
  二是老年人及残障人士的权利未得到应有的保障;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开始逐步走上正常发展的轨道,残疾人事业的法制建设也开始起步,法律上保障了残疾人的地位和不利条件的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第一章第3条明确规定:“残疾人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方面享有同其他公民平等的权利。”残疾人享有的公民权利是多方面的,主要包括:关于参与社会生活的权利;关于康复的权利;关于受教育的权利;关于劳动就业的权利;关于开展文化生活的权利;关于建立婚姻家庭的权利;关于享有社会保障的权利,等等。

  
  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三章第30条中规定:“新建或者改造城镇公共设施、居民区和住宅,应当考虑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建设适合老年人生活与活动的配套设施。”

  
  在南昌多年,我们对于残疾人士的社会参与度存在很大的怀疑,除了盲人按摩外,游走城市最常见到他们的是在菜市场、人行地下通道口、夜市休闲广场以卖唱或是乞讨方式出现,事实上并非我们的社会残疾人士数量少,而是社会给予他们的关怀不够,使他们的出行艰难,从而降低了他们参与社会的可能性。

  
  据2009年04月30日《江南都市报》报道,国家无障碍建设城市中期检查组来昌检查。检查组专家表示,根据调查南昌已进入老龄社会。根据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统计,南昌市残疾人总数31万余人,占总人口数的6.39%,其中视力残疾人5.17万余人。老年人总数58.5万人,占总人口数的12.1%。检查组组长金钊表示,老年人总数超过总人口数11%,就意味着进入老龄社会。城市无障碍通行的设计与建设是残障人士及老年人方便出行提高社会参与度的重要保障。从受教育的平等权来说,城市建设中的无障碍设计是间接保障残疾人享受平等教育权的硬件,而笔者在高校从事一线教学至今已有十几年,但是回顾这十几年所接触到的学生中竟然没有一个残疾人!这从一个侧面说明我们的高等教育对于残疾人的开放度是相当有限的,而从校区无障碍通行条件观察,校区的通行未能对此进行合理考虑也是一个硬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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