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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之法治

  
  第二,城市道路扩张过程中引发的拆迁纠纷,一定程度上激化了社会矛盾。

  
  《民法通则》第117条第1款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我国《宪法》也规定,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2007年物权法出台时,民法专家梁慧星教授曾乐观地判断:“物权法将让强制拆迁、圈地运动成为历史名词!”因为物权法42条明确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第66条规定:“私人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破坏。”

  
  另一方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6条规定:“拆迁房屋的单位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后,方可实施拆迁。第7条规定: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应当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下列资料:(一)建设项目批准文件;(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三)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四)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五)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并未要求公共利益的限制,同时《城市规划法》第34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划做出的调整用地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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