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协助义务。协助义务是指合同当事人应互为对方行使合同权利、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照顾和方便,促使合同目的的全面实现,简单地说,在合同履行期限不明确时,债务人可以随时履行,债权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对储蓄存款合同而言,存单和银行卡等金融机构出具的代表债权的凭证一旦丢失,存款人有权依照符合法律法规的形式向银行申请挂失。挂失是存款人在存款合同成立后享有的终止合同项下存单的证明效力的权利,也是持卡人享有的终止存单、银行卡支付功能的权利,即当存款人向银行申请挂失后,该存单和银行卡便不再具有证明效力和支付功能。依据储蓄管理条例第31条第2款的规定:储蓄机构受理挂失后,必须立即停止支付该储蓄存款。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执行储蓄管理条例的若干规定》第37条规定:“储户的存单、存折如有遗失,必须立即持本人居民身份证明,并提供姓名、存款时间、种类、金额、账号及住址等有关情况,书面向原储蓄机构正式声明挂失止付。储蓄机构在确认该笔存款未被支取的前提下,方可受理挂失手续。挂失7天后,储户需与储蓄机构约定时间,办理补领新存单(折)或支取存款手续。”据此规定,银行应当在受理挂失时立即承担止付义务,并通过计算机系统将与该存单相关的账户锁定。账户被锁定后,银行储蓄网点和特约商户均将停止提款和消费。但在建设银行上海分行诉赵某信用卡纠纷案中,赵某成为慢腾腾的银行电话挂失服务“牺牲品”。
2006年7月21日傍晚,赵某的钱包被两名男子抢走,被抢钱包内有一张建行龙卡信用卡,她急忙拨通了建行电话的银行热线进行挂失。赵某称,电话里的语音菜单将挂失服务置于非常靠后的位置,还夹杂了一段不得不听的广告词。而总算接通人工服务后,话务员又对她的个人信息进行了一番非常详细的核对,花了10多分钟时间后,才终于挂失成功。但就在赵某拨打挂失电话时,丢失的信用卡已经被人刷了两次,消费金额总计超过6万元。一年后,建行上海分行以欠钱不还为由将赵某诉至法院。上海黄浦法院在受理了建行诉赵某信用卡欠款纠纷案后,承办法官曾试着拨打了几家银行的客服热线,发现银行电话挂失服务的设置存在不少问题,主要是:1、夹杂广告。不少银行的客服热线接通后首先播放广告,客户必须听完广告后方能进入主菜单,这些不必要的程序事实上增加了持卡人信用卡被盗刷的风险。2、菜单设置不合理。各银行在设置电话菜单时普遍没有考虑到挂失功能的重要性与迫切性,而是将信用卡申请、进度查询、开卡、密码设置等放在较前位置,此后才是挂失服务,客观上延长了挂失时间。显然,银行并没有在设置菜单时切实考虑到客户的实际需求,将紧急挂失功能单独设置并放置在第一位,帮助持卡人将盗刷风险降至最低,即没有尽到立即停止支付的协助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