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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法官的自由心证与法官对证据自由裁量

  

  当然,法官在审查判断证据时享有的“自由”,一方面是自由心证原则下法官判断证据依据的不是既成的规则,而是其自身的“良心”与“理性”;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注意把自由心证之“自由”与法官主观擅断区分开来,“自由心证所依据的不再是少数事先已规定好的标准,而是范围更广的关于我们可能会因之改变意见的具体情况的标准。这些标准都具有客观性,包括逻辑和概率标准、自然规律标准、人类行为标准及其他普遍真理标准。”[22]


  

  (二)从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现代自由心证


  

  1.秘密心证的困境及变革


  

  要如何保证心理状态各异的法官在不同的外部环境下作出合乎法律宗旨的裁判,实在是自由心证所要面对的一个难题。不过自由心证最大的困境并不在于此,而在于其秘密性,也就是说法官有权不公开其心证形成之过程,而且在公布其心证结果(审理结果)时无须说明如何得出这种结果。


  

  自由心证经历了长期的演进过程,形成了传统自由心证形态与现代自由心证的形态。首先,内涵方面,前者片面强调法官的心证自由;后者虽保留了传统自由心证允许法官心证自由的合理成份,但否定了法官单方面的自由,强调对等的自由。这不仅要求法官的心证自由,而且要求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保障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的“旁听自由”,以及对审判结果(心证结果)进行公正评论的权利。其次,性质不同,传统自由心证是一种秘密心证,具有浓厚的隐秘性和神秘感;而现代自由心证具有公开性。[23]可以认为自由心证经历了一个由秘密心证到公开心证的现代化变革之路。


  

  我们对心证公开必要性的分析是从秘密心证的现实困境开始的。民事诉讼的第一要旨在于民事纠纷的解决,并在此基础上恢复合理的既成的民事生活秩序。虽然说“法院不必一定从心理上解决了争执,而仅从行动上解决了争执”,[24]但如果民事审判既能从行动上解决争执,又能从心理上化解争端,显然是更为理想的状态。为此,民事诉讼机制必须具有正当性,也就是说民事审判的结果及其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必须获得民事纠纷当事人乃至社会公众的一般认可与信赖。而要保证当事人及社会公众能获得这种认可与信赖,基本的前提是他们能了解或者基本上了解裁判者认定事实与作出裁判的一般逻辑,而这一点或许便可视为公开心证之程序理念基础。


  

  2.公开心证之基本条件


  

  第一,公开心证之主观条件。公开心证之主观条件包括“相当之判断能力及充实之准备”和“预留讨论、再审之空间”。所谓“相当之判断能力及充实之准备”,指法官必须具备一定的知识和判断能力才能在法庭上就当事人所提的证据进行必要的法律分析并与当事人当场进行讨论,而法官要具备这种能力除了要有充分的准备外,更重要的是法官应不断充实自己的法律知识,提高审判业务能力。至于“预留讨论、再审之空间”主要是涉及法官在心证公开过程的态度的方法,它要求法官在公开心证程序时,应当持接受讨论的态度,不能心存偏见或先入为主。为此法官应当避免采用断言的方式(如断言一方败诉)公开心证,同时要说明心证形成的理由,使当事人对心证有回应的准备,补充资料,以便再审时提出,作为裁判的基础。[25]


  

  第二,公开心证之客观条件。一是严密科学的证据规则。现代诸国的民事证据法中,作为证据规则的一个显著特征是这种规则一般并不是积极、明确地规定哪些事实和材料可以采纳为证据,而是消极地就特定范围内的事实和材料不能作为证据或依法受到限制作出明确规定。证据规则对于约束法官主观随意性,实现法官心证公开化的价值可以从以下两个层面加以说明:一个是证据规则的“制约性功能”,即意味着受诉讼裁判影响的当事人及负有监督法官审理责任的特定机关对于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或裁判结果中违反证据规则的行为或结论得以提出异议并有效地加以变更。由于现代证据规则往往都是排除性规则,当事人或上诉审法院如果发现法官在心证形成过程或心证结果中有违反证据规则之事项,一般能够比较容易地通过行使异议权或审判监督权来纠正法官的心证错误。另一个是证据规则的“协助性功能”。我们知道,法官认定的案件事实之所以会与客观真实发生偏离,抛开法官欲图枉法裁判的不法动机不谈,很多时候是由于法官在认知能力或社会经验上的缺失,或面对复杂案件导致的精力分散所造成的。而“援引规则不仅可以为法官发挥专业特长提供一个表演的舞台,而且也可以减少法官思考的负担”,[26]从而有利于法官把有限的精力集中于那些复杂的证据取舍与判断上,减少不必要的干扰。二是自由旁听制度。审判公开是当今法治国家的共同准则,而自由旁听制度作为审判公开原则一项重要的核心的制度设计,可以认为是心证过程公开的重要条件。在正常的情况下,案件的审理过程事实上也是法官心证形成的过程,让社会公众参与诉讼的审理一方面可以促使法官更加谨慎和公正地对证据进行判断;另一方面在法官形成错误心证的时候,外界的压力相对于秘密心证更容易形成一致的意见,纠正错误裁判的可能性也就更大。三是判决理由公开制度。如果说自由旁听制度是心证过程公开的条件,那么判决理由公开制度是心证结果公开的重要保障,它在整个公开心证的支持体系中处于核心的和终局的地位。如果法官能在其判决书中展示心证形成的过程,当事人与社会公众就得以对法官所采信的证据是否合法与合理进行最终的检验。作为现代裁判文书中最为重要的部分,“有关判决理由的构成要素及其范围是什么的问题还没有完全定论”,[27]但是在自由心证的语境中,我们可以认为判决理由是指法官根据当事人各方的主张和抗辩的取舍,认定事实和适用相应的法条,进而得出判决结论的推理过程。[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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