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前科消灭制度的适用条件
前科消灭是指因犯罪行为被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赦免后,在符合法定的条件下,法定机关根据法律规定由法院依照法定的程序, 抹销其犯罪记录,并在一定的考察期予以考察,如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情形,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
刑法消灭制度。可见前科消灭制度是附条件的,前科消灭的条件包括前科消灭的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前科消灭的客观条件又可分为前科消灭的前提条件和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详言之。[③]
前科消灭的前提条件是必须有前科的存在,没有前科的存在也就没有所谓的前科的消灭,而前科就是因犯罪行为而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的一种法律状态;所谓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指前科经过多长时间而归于消灭。前科消灭的时间条件可以根据所受刑事处罚的种类和刑罚的程度的不同而作不同的规定。根据
刑法理论与实践中重罪与轻罪的一般划分,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者,前科消灭的时间以不超过五年为宜;对于那些被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前科消灭的时间以不超过十年为宜,同时,对于那些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死刑通过减刑而改为有期徒刑的,前科消灭的时间均以不超过十五年为宜。另外,对于构成累犯的一般不宜适用前科消灭制度。而对于缓刑、假释、减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当放宽条件提前消灭前科。前科消灭的主观条件就是指前科者在刑罚执行期间的认罪伏法,真诚悔改情况,或有其他立功表现等,在法定期间未再重新犯罪或者未发现漏罪以及未实施其他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不致再危害社会的自然人。当然,对于前科消灭的主观条件,我们不必苟求,一般认为,即使前科消灭的主体对被定罪处刑心存忿恨,但只要其不重新故意犯罪,我们就应该认为其具备了前科消灭的主观条件。
此外,需说明的一点就是关于前科消灭的限制,理论界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是前科消灭没有限制,任何前科都可以消灭,仅仅是时间的长短不同而已。第二种观点认为前科消灭应当有所限制,对于特定的犯罪保留前科是十分必要的,但是特殊情况或者法律规定除外,如政治原因、最高司法机关的同意等。限制说更为科学,比如累犯、惯犯及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和暴力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前科的保留就有利于预防其重新犯罪,而且限制说并非绝对否定,加之我国前科消灭制度的程序设计几乎空白,因此尚需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