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消灭是指曾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具备法定条件时,国家抹销其犯罪记录,使其复归社会的不利状况消失,恢复正常法律地位的一种刑事制度。这种制度有利于消除社会矛盾,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前科消灭制度,是世界各国所共同认可和采纳的一项基本刑法制度,属于刑罚消灭制度的重要类型之一。我国刑事立法和其他民事、行政法律法规中存在着大量的前科规定,但是却极少规定相配套的前科消灭制度,从而导致犯罪人一次犯罪,终生处于刑罚后遗性效果之下,终生背着“犯罪人”的标签并终生丧失一系列资格或者权益,不利于犯罪分子重返社会,不利于社会防卫目的的实现。
可以说,前科报告制度的设立具有一定的合理性,符合立法者当时的立法背景和社会需要,不宜一味否定。然而,前科消灭制度在国外已经非常的成熟,并且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在“二难”的境地下,前科消灭制度的合理性为何呢?
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具有深厚的理论根基与正当性根据。从人性的维度来考量,前科消灭制度是人性的可变性与发展性以及具体性与社会性相统一的必然要求;用哲理的眼光来审视,辩证唯物主义、唯物辩证法和历史唯物主义都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奠定了理论上的支撑;从法理的立场来观照,前科消灭制度乃是公正性与功利性的题中应有之义;以刑理的视角来省察,报应与预防亦为前科消灭制度的存置提供了证成的理由。
我国目前政治、经济形势以及法治的发展状况已为前科消灭制度的成长提供了肥沃的土壤,应尽快在刑事立法中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前科消灭制度,将我国法治尤其是刑事法治的水平推向一个新的高度。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需要,前科人员也有自己的人格和尊严,而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某种程度上这可以说是对前科者人性和人格的否定。必定会致使其个性和才能无法在社会中得到全面发展,个人与他人、集体乃至与社会的和谐亦会受到严重影响。是和谐社会建设的需要,而构建前科消灭制度,适时实行前科消灭,通过撕掉“罪犯”标签,尽力消除社会对前科者的身份歧视,为其排除新生的障碍,架起其复归社会的“金桥”。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前科的永久存续在无形中形成了对前科者参与正常市场活动的制度阻隔,一系列资格与权利的限制或剥夺以及社会的歧视、不信用使得前科人员成了社会的“局外人”,无法成为市场活动的真正主体。是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需要。如果行为人事后能够洁身自好、改恶从善、悔过自新,那么在其刑释一定期限后,自应当消灭其前科,尽早卸掉他们的精神包袱,以充分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从宽的一面。是回应司法实践呼唤的需要。[②]虽然我国刑事立法中没有正面规定和承认前科消灭制度,但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前科消灭的制度实践。特别是随着我国社会依法治国进程的加快,人权保障的入宪,以及面临形势严峻的前科人员重新犯罪浪潮,司法实践中呼唤前科消灭的内在需求日益凸显。通过前科消灭的办法,将感性的道义与刚性的法律相融合,为部分已改恶从善的前科者提供发展的空间,本身就是一种人道主义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司法文明的大趋势,立法机关应当对此作出积极的建设性回应。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