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考虑到分子上也可能同样存在的情形,完全扩张的分量公式则可推定为:
至此可以说,阿列克西发展出了一套严谨、精确的分量公式。借此,原则衡量得以具象化,疑难案件的法律推理中“大前提”之确立也有了极详尽的正当化演进历程,同时分量公式更为沟通原则与规则之间辩证、复杂的联系架起了一座桥梁。
四、结语
德沃金原创性的建构起来的区分理论经由阿列克西的发展,发展到了一个极致,使得我们能够比较深入得观察到原则与规则本质上的区别与联系,但若要更全面的把握区分理论,也许拉兹、科尔曼等人的原则理论是我们避不开也无法忽视的,此其一,其二,对运用衡量法则作出的碰撞原则孰轻孰重的判断,往往需要进行说理,实际上这涉及的是原则的适用问题,那么相较于规则适用而言,原则适用的正当性与合法性就必须证成,这就需要一套严谨、完善的法律推理、论证理论与之配套。但限于篇幅,这两个颇大、颇重要的论题笔者只有留待另外撰文详述了。
【作者简介】
杨建(1984-),男,江苏如皋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07级法学理论专业硕士研究生。庞正(1968-),男,黑龙江哈尔滨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注释】本文就德沃金的原则理论部分曾得益于周永坤、胡玉鸿以及孙文凯教授的指点,文章定稿之前,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汤善鹏讲师多次就相关理论问题进行热忱又严肃认真的探讨,学理社智耀军、陈刚、金韬三位学友也多次给出意见,这里一并致谢,当然,文责自负。
参见罗纳德·德沃金:《认真对待权利》,信春鹰、吴玉章译,上海三联书店2008年版,第34-35页;亦可参见H.L.A.哈特:《法律的概念》,许家馨、李冠宜译,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5、6、7章。
笔者之所以没有根据《认真对待权利》一书中出现最多的英文单词“integrity”将其界定为“整全法理论”(中国台湾地区的学者大多如此指称),是基于德沃金的理论体系中“权利”一词与“原则”之间所具有的紧密关系的考量,用其本人的话说即“权利即是来源于政治道德原则的法律原则”。前引,德沃金书,中文版序言第21页。
根据德沃金在其一篇尚未正式发表的文章中的观点,德沃金实质上甚至否认承认规则的存在。参见庄世同:《Ronald 德沃金与柔性法实证主义》,《月旦法学》第64期(2000)。对这一问题持相反观点的中文文章可参见林立:《论“法律原则”的可争议性及为“柔性的法价值秩序”辩护》,载许章润主编:《清华法学》(第一卷),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参见前引,德沃金书,第41-49页,第90-94页。
同上书,第58-63页,第172-179页。
同上书,第70-71页。
其实早在二战结束之后、德沃金之前,埃赛尔(Esser)、拉伦兹(Larenz)、卡纳瑞斯(Canaris)等德国学者既对规则与原则区分理论有过深入的论述,德沃金的贡献在于使这一区分理论取得突破性进展并真正引起国际性的大争论。继德沃金之后的集大成者是阿列克西,阿列克西不只仅仅对德沃金的区分加以分析与修正,而且还将此一区分理论运用到基本权理论上,发展出一套精致、严谨的基本权理论。在阿列克西之后的学者则当推赛克曼尼(Sieckmann)。与此相对的,分别以科尔曼(Coleman)与拉兹(Raz)为代表的柔性法实证主义与排他性法实证主义则构成英美法学界的主流。就国内而言,中国大陆地区将主要精力集中在研究法律原则的适用的问题上,主要代表作有:葛洪义:《法律原则在法律推理中的地位和作用——一个比较的研究》,《法学研究》2002年第6期,舒国滢:《法律原则适用中的难题何在》,《苏州大学报》(哲学社会学版)2004年第6期,陈林林:《基于法律原则的裁判》,《法学研究》2006年第3期,林来梵、张卓明:《法律原则的司法适用——从规范性法学方法论角度的一个分析》,《中国法学》2006年第2期以及陈景辉:《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中国台湾地区的研究相较之下则较为全面与精致,其代表作主要有:颜厥安:《法与道德—由一个法哲学的核心问题检讨德国战后法思想的发展》,《政大法学评论》第47期(1993),庄世同:《论法律原则的地位——为消极的法律原则理论而辩》,《辅仁法学》第19期(2000),颜厥安:《规则、理性与法治》,《台大法学论丛》第33卷第2期(2002),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 Robert 阿列克西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辅仁法学》第12期(2002),陈显武:《论法学上规则与原则之区分——由非单调逻辑的观点出发》,《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1期(2005),王鹏翔:《论基本权的规范结构》,《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2期(2005)以及王鹏翔:《基本权作为最佳化命令与框架秩序——从原则理论初探立法余地(gesetzgeberische Spielräume)问题》,《东吴法律学报》第18卷第3期(2007)。
参见前引,德沃金书,第42-49页。
同上书,第44-49页。
参见陈显武:《论法学上规则与原则之区分——由非单调逻辑的观点出发》,《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1期(2005);亦见陈景辉:《原则、自由裁量与依法裁判》,《法学研究》2006年第5期。Raz的类似观点参见陈景辉:《原则与法律的来源——拉兹的排他性法实证主义》,《比较法研究》2006年第4期。
参见张嘉尹:《法律原则、法律体系与法概念论—— Robert 阿列克西法律原则理论初探》,《辅仁法学》第12期(2002)。其实,德国法学界早已看到基本人权的“绝对不可侵犯的核心”的问题,也就是说,有一些“核心”的人权,是国家或一个团体在任何情况下也不能加以设限或侵犯的。这个想法,在德国宪法(基本法)第19条第2项已明定出来:“没有任何一种情况可允许基本权的本质内涵遭受侵犯”。这个
宪法条文规定对基本人权设限的界限,即不可伤及基本人权的本质内容,被学界称为“限制的限制”,此即为绝对原则。有关这一点的引述参见前引,林立文,第83页注释①。
参见王鹏翔:《论基本权的规范结构》,《台大法学论丛》第34卷第2期(2005),亦见前引,陈显武文。
同上注,王鹏翔文。
陈显武教授认为将涉案原则之间的碰撞也界说成冲突关系并不准确,不符合原则可最佳化的特征,称之为紧张关系更恰当,因为原则之间一般不存在绝对的优先性。参见前引,陈显武文。
前引,王鹏翔文。
所谓涉及规则的原则碰撞,是指在案件裁量中出现了规则悖反的情况,也就是适用该涉案规则会导致严重的个案不公,故而需要运用原则破除此规则,进而发生该原则与规则背后之原则碰撞的情形。
形式原则如“由合法权威制定的规则必须遵守”、“ 无特别理由不得偏离历来的实务见解”等具有宪政意义上的重要性,这源于对合法权威的尊重。这种尊重基于如下的假设即合法权威具有超越于我们的能力和资格,在制定规则之前能进行全面的考虑并作出正确的衡量,因而比个人的判断更具效率性和正确性。王鹏翔由此进一步推论出需要为规则创设例外的两种情形,但笔者认为需要加上第三种情形即规则悖反的情形。参见王鹏翔:《规则、原则与法律说理》,《月旦法学教室》第53期。对形式原则重要性的说明,颜厥安引述了“独立理据”的观点,并指出认真对待权利之前需要认真对待规则。具体参见颜厥安:《规则、理性与法治》,《台大法学论丛》第33卷第2期(2002)。
前引,王鹏翔文;亦见前引,陈显武文。
参见前引,张嘉尹文。
参见前引,王鹏翔文。
同上注,亦见前引,陈显武文。
参见前引,王鹏翔文。
在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中,衡量法则与比例原则具有近密的联系。具体可参见王鹏翔:《基本权作为最佳化命令与框架秩序—从原则理论初探立法余地(gesetzgeberische Spielräume)问题》,《东吴法律学报》第18卷第3期(2007)。
这一理论的引介主要参见前引,陈显武文。陈显武教授将其界定为重力公式,笔者则认为翻译成分量公式更为适宜。有关分量公式的展开也可参见前引,王鹏翔文。
阿列克西在推演其分量公式时,用P
i、P
j表征原则衡量中的两个碰撞原则,笔者为了与前文保持一致,以便于读者理解,将P
i、P
j分别用P
1、P
2代替,其中,P
1仍代表受侵害(即不满足)的原则,P
2仍代表侵害(即满足)的原则。
阿列克西此处所用得符号“G
l2”是“GP
l2C”的缩写,此外,阿列克西同时也使用“G
1”符号,其与G
2并不相同,G
1乃是表示P
1的“抽象分量”,后文将有涉及。
有关这一规范性结构特征引发了诸多学者运用“框架秩序”理论对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进行批判,相关理论争辩参见前引,王鹏翔文。此外,对由分量公式的运算所洞识开的衡量法则中隐含的“结构性空间”、“平手情况”的理论解读还有很多,且多发人深思,其中之一即是此一洞识可形成对德沃金所坚持的司法裁判具有“唯一正解”这一理论主张的瓦解。更多的解读可参见前引,陈显武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