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原则P1在特殊条件C下优先于原则P2,即(P1p P2)C,且P1在C的情形下产生法效果R,则会产生一条有效的规则,这条规则以C组成其构成要件,R组成其法效果,即C→R。由此可看出,通过原则碰撞法则,原则层面与规则层面紧密结合在一起:经由原则碰撞的解决可以得出一条规则,使得个案事实涵摄于这条新创设的规则之下,从而确定了此个案中所应出现的法效果,由于这条规则乃是通过衡量相碰撞的原则而确立的,因此该原则成为了这条规则的理由。[22]
进一步,阿列克西针对原则碰撞法则中两原则如何进行衡量的问题,提出了衡量法则,[23]即若P1与P2相碰撞,对P1不满足或受侵害得程度愈大,则P2被满足的重要性就必须愈大。通俗点说,原则衡量中若选择P2意味着对P1的侵害程度很大,则只有在P2具有相对应的更大的重要性时,这一选择才可被证成。为了更细致地建构原则衡量法则,克服衡量法则无法量化的缺陷,阿列克西在衡量法则的基础上进一步具体化,发展出分量公式。
三、衡量法则的量化:分量公式[24]
从衡量法则中可看出,所谓的衡量包含了三个步骤:第一步即先确定某原则不满足或受侵害的程度,接下来第二步再确定与此原则相碰撞的原则实现的重要性程度,最后第三步则是去确定后一原则实现的重要性是否足以证成对前一原则的侵害。
在第一步中,为确定被侵害的原则不满足或受侵害的程度,阿列克西用三阶段度量衡轻(leicht)、中(mittel)、重(schwer)标识这一原则的分量,分别以l、m、s表示,并以“IP1C”表示受侵害的原则P1在具体案情C之下所受侵害的密度(I:Intensität),[25]其中,C仍表示前述“原则碰撞”中的优先条件,此一密度可简化表达为I1;在第二步中,阿列克西仍用l、m、s代表被实现的原则的分量,并用“WP2C”表示P2原则在具体案情C之下被满足的重要性的程度(W:Wichtigkeit),随之,阿列克西逐步将“WP2C”等转到“IP2C”一式,因为P2被满足的重要性的程度可转化为其不被满足时会被侵害的程度,即是说, P2具体的重要性可以由对P1不干预而造成的对P1侵害的密度大小来加以衡量,因此WP2C亦可以侵害的密度加以表达,而成为IP2C。这样两者就便于在分量上进行权衡,相应的,阿列克西用I2来表示“IP2C”。因此第三步中,I1与I2二者之间经由三种度量值可形成三三得九、九种可能性,列举如下:
(1)I1:s, I2:l
(2)I1:s, I2:m
(3)I1:m, I2:l
(4)I1:l, I2:s
(5)I1:m, I2:s
(6)I1:l, I2:m
(7)I1:l, I2:l
(8)I1:m,I2: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