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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

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



——以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原则理论为主线

杨建;庞正


【摘要】德沃金基于规则的“一般-例外”结构及原则具有分量的特性对规则与原则所作的区分,经过阿列克西的修正被精确地表述为两者在最佳化命令、初步性特征及碰撞法则三个方面的不同。碰撞法则的构建使得原则与规则在区分的基础之上紧密地联系起来,通过对五个分量公式的具体展开,衡量法则得以具体化、量化,原则的逻辑结构也得以较清晰的显现,从而也为与衡量法则相配套的法学论证理论的适用创造了条件。
【关键词】规则;例外;原则;初步性;碰撞法则;分量公式
【全文】
  
  一、引言

  
  在法学理论变动、发展的思想潮流中,德沃金(Dworkin)与哈特(Hart)的论战形成了当代法理学中的一个核心论域。新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在哈特的带领下发展出三个基本信条:[1]第一,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由初级规则与次级规则构成,次级规则中用以鉴别法规则的承认规则构成了法律体系的基础;第二,法规则涵盖了法律的全部,法律适用中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法律漏洞的情形,这种情形下法官可以也应当行使自由裁量权;第三,法律上的义务均由法规则规定,没有法规则即没有法律上的义务。对此,德沃金以其醒目的“权利法学”予以一一回应:[2]首先,他通过指出在疑难案件中原则的存在、原则所具有的法律属性以及承认规则在鉴别法原则上的失败,[3]破除了“法律是一规则体系的信条”;[4]其次,德沃金详细论述了原则裁判,依据政治道德与伦理客观主义指出司法裁判具有“唯一正解”,否弃了自由裁量权的信条;[5]再次,德沃金驳斥了规则是义务唯一来源的观念,指出原则也是义务的一个重要来源。[6]通过论战,德沃金以其异常坚定的姿态拥抱法治,为他享誉全球的“权利法学”镀上了一道亮丽得有些理想的色彩,也正是通过两人的论战奠定并凸显了原则与规则的区分在规范理论中的基础地位,并激发起后来者对这一理论的精致发展,[7]其中,阿列克西(Alexy)在批判性继承德沃金原则理论的基础上发展出碰撞法则、衡量法则,使得规则与原则在逻辑结构上的区别有了更精确的显现,将原则理论推上了一个新的高峰。鉴于德沃金与阿列克西在原则理论上的地位与影响力,本文将以二公的区分理论为主体,并重点引介用于原则精致衡量的、具体化了的衡量法则:分量公式。

  
  二、德沃金与阿列克西的规则与原则区分理论

  
  (一)德沃金对规则与原则逻辑结构区分的初步展开

  
  基于对Riggs vs Palmer和Henningsen vs Bloomfield Motors这两个疑难案件的分析,[8]德沃金指出规则与原则之间的区别不是程度上的而是逻辑上的,这种区别可归纳为三个方面:[9]

  
  1、规则具有明确的构成要件,适用到个案中仅有两种可能性——或者规则有效,其法律效果必须被接受;或者规则无效,其全然无涉于判决。也就是说,规则是以“全有或全无”的方式发挥作用的。反之,原则并不具有构成要件。在个案裁判中,原则只是在相关情形涉及的情况下指出了某种需要被考虑的方向,说明了主张某种方针的理由,但并不要求必须据此作出判决。而且,在个案中原则没有被当成理由接受并不意味着它无效,原则仍在法律体系之中发挥效力,并可能在另一种案情下起决定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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