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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原则与法律规则的界限

  
  阿列克西建立起分量公式的基本形式(商公式)之后,进一步将其扩充为乘法运算与除法运算相结合的分量公式的复合形式(这样以便尽可能全面的推展原则的逻辑结构)。阿列克西以“G1”表征“P1”的“抽象分量”,因此,一原则在具体情况下受侵害之密度用乘法运算可表示为“W1=I1*G1”,另一原则侵害之密度可表示为“W2=I2*G2”,那么,两原则的相关“受侵害-侵害”密度的商公式则可表达为:

  
  

  
  基于一般原则之间抽象分量一般相等的判断,上述公式分子、分母中的G1、G2可直接消去,因此只有两原则抽象重力不相等时,这一公式才有意义。阿列克西并没有满足于这已臻完善的衡量法则结构,而是进一步认为完整的分量公式仍须在“”公式的分子分母上再加上第三对变数,即分别在分子、分母上加入“S1”及“S2”,其中S表示对某一原则不实现(即被侵害)以及相对原则实现(即侵害)所采取的措施的经验性前提的确定性程度,进而引入规范层次上的“认识游动空间”(前述的衡量法则可视为是实质性的衡量法则,对应于此处的认识论的衡量法则),此一经验性前提的确定程度仍可分为高、中、低三个等级,分别以20、2-1、2-2这三个递减几何级数予以数量化,进行赋值运算,从而将两方面有机结合在一起。这样完整的分量公式则为:

  
  

  
  阿列克西完整的分量公式要表达的理念是:精确的以数学语言表达的原则衡量应包括“实质的衡量法则”ד原则的抽象分量” ד认识论的衡量法则”。用精确的量的表达,即为,在原则抽象分量常常等值的情况下。基于实际衡量中,分子分母各项皆可出现多个相关原则参与的情形,而这在分母中出现的情形尤甚,有必要提出一个扩张的分量公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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