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以自己有偿的服务劳动来获得报酬,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经济人”的角色定位。
律师凭借自己的高度技术性的专门知识,面向社会大众从事与法律相关的专业性服务,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文化人”的角色定位。
律师在业务活动中依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司法机关及当事人提出意见和建议,目的在于促成司法机关正确适用法律,实现公正的审判,[17]这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法律人”的角色定位。
3、紧密结合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现实条件
任何事物都处在不断地发展变化之中,律师制度也一样,因此,对律师的定位也不可能一成不变、完全静止,而是随着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的变化处在不断地变化过程中。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作为法律制度重要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自然也属于上层建筑,因而,律师定位不能脱离各个历史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客观现实条件,只有符合客观实际,得到社会广泛认同的律师定位才有意义。回顾律师制度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什么时候这样做了,什么时候定位就准确了。例如,《
律师暂行条例》是1980年颁布的,当时国家处于十年动乱刚刚结束,整个国家百废待兴,急需要拨乱反正,在制定律师条例时,结合律师的任务和职责、律师组织筹建情况,并考虑人们的传统观念,把律师定位成“国家法律工作者”。与当时的社会背景是相符的,所以律师队伍在很短时间内就有了较大发展。1996年颁布《
律师法》时,国家的大背景是已经确立了市场经济体制,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市场经济要求律师在参与市场服务的过程中,发挥沟通、协调、服务、公正、监督的作用。因此,对律师的定位是“社会法律服务工作者”。在当时看这个定位也是与客观需要相符的,所以,律师业务不断拓展,律师的服务领域从刚开始办理一般的刑民事案件很快逐步发展到社会的各个层面。[18]2007年10月28日,在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积极推进民主政治建设这个大背景下,新修改的
律师法将律师定位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的执业人员”,这一定位虽谈不上完美,但最起码与现实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相符,对律师职业性质的定位较之以往也有理性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