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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定位问题初探

  
  2、准确地把握律师的职业属性和角色定位

  
  原《中国律师》杂志总编刘桂明说过:“对所有法律人来说,要研究理想的法治社会,就必须研究律师制度;要研究律师制度,则必须研究律师职业;要研究律师职业,就必须研究律师职业的属性。” [12]

  
  笔者认为,在职业属性上,律师具有独立性、自治性、服务性、专业性、公共性、法定性。

  
  律师职业的独立性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律师群体凭借法律知识优势形成了国家特许的对法律服务的垄断,并在此基础上形成了系统的与大众道德有所区别的独立的职业伦理,那就是,最大限度的维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二是律师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

  
  自治性是职业最基本的属性,职业自治一旦确立,职业内部就获得了对其成员有效管理和控制的权力,多数国家都是通过律师协会(公会)来对律师实行行业自治。

  
  律师凭借深奥的高度技术性的专业性知识,完成了“知识获得权力”的转变,这体现出的是律师职业的专业性和服务性。

  
  法律服务的公共性使得律师行业承担了更多的社会责任,并由此形成了有别于国家或客户价值的独立的职业道德,保证了律师不会沦为国家的政治附庸或客户的利益枪手。[13]

  
  律师职业的法定性体现在律师从业必须合法,执业也必须依法,即必须具有法律职业资格,取得律师执业证才能从业,执业过程中要严格依法办事,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

  
  在上述属性中,职业主义者认为,自治性、专业性和公共性是职业的三个基本要素。就律师职业而言,职业社会学认为,律师职业的形成有几个明显的标志:专业的法律知识、自治的律师协会、独立的法律伦理以及垄断的行业资格。[14]

  
  在角色定位上,学者刘桂明将律师定位为“政治人”、“经济人”、“文化人”与“法律人”四个方面。

  
  我们都知道,国家权力具有无限扩张性,这种扩张性是不自主的、无意识的,也是依靠其自身机制不能限制的,按照现代国家的国家政治与市民社会“二元化”结构的理论,正是律师、民间社团和新闻机构的存在,国家权力才能被限制在民众可以接受的程度,律师作为自由职业者,虽然不是国家公权力的组成部分,却在公权力的运行过程中充当着不可或缺的角色,他们通过自己对法律的理解为公民法人提供帮助,同时作为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之间的有效缓冲力量,对公权力的行使进行监督,最大限度地促进法律的公平适用。[15]可以说,对于国家权力进行制约,代表民众同国家权力进行抗衡,是律师制度和律师职业设立的根本目的,这也是发达国家为何将律师作为司法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并赋予律师许多适当的执业权利的原因。在我国,作为行使国家公共管理职能的各个国家机构同样必须要受到人民的监督,设立律师制度有助于进一步完善监督体制、理顺各种社会关系,[16]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这体现出的是律师作为“政治人”的角色定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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