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顾我国近30年律师制度的发展,可以看出,从“国家法律工作人员”到“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再到“社会中介组织”最后到“‘三个维护’的法律服务执业人员”的身份的嬗变,反映出律师职业定位的价值取向从最初的国家主义到今天的商业主义,已经经历了180度的转变。[9]
三、我国与西方发达国家律师定位之比较
同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的律师定位还存在着不足。在西方发达国家,律师都是以作为司法部门重要组成部分的角色来参与社会、政治及司法活动。比如,德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是司法的独立人员”;加拿大
律师法规定:“律师属司法辅助人员系列”;美国的法官则是从具有律师资格和律师工作经验、在律师界表现杰出,且在美国律师协会登记注册的律师中选任;英国法院的重要职位都由大律师充任,法官从大律师中选任。可见,无论是德国还是加拿大,无论美国还是英国,从国家对律师的定性到定位,显而易见地都将律师作为司法体系中一个组成部份,且是不可分割的一个部份,这有助于法律职业共同体的的建立。
反观我国律师现状,由于对律师定位上存在着偏差,所以,律师虽然被视为是从事法律事务的工作者,但长期游离于司法体系之外。因此,我国目前的律师定位存在的最大不足在于:未能站在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高度来定位律师,未能体现和保证律师在国家法律实施中发挥应有的作用,未能真正确立律师职业在整个法律制度中的应有地位。
四、完善我国律师定位的建议
(一)我国的律师定位应该把握的几个问题
1、坚持法律职业主义的价值取向
借鉴韦伯的理想类型分析,职业社会学把律师行业定位为国家主义、商业主义与职业主义三种模式,他们分别表示律师与外部关系的不同倾向。国家主义提倡加强国家干预,通过国家强制力量保障业务活动;商业主义强调律师的商业属性,律师作为客户的代言人应奉客户利益为本位;职业主义依靠职业内部的同志式结合和团体自律来维持共同的信念和纲纪。[10]
从国家工作者到逐利的商人,律师职业的变化也是中国社会从计划经济转向市场经济的真实写照。但是,无论是国家的统一管理还是市场经济的等价交换,都有其难以弥补的弊端,国家主义的职业定位因无法激起法律服务行业的活力已经被历史淘汰,商业主义的职业定位不但无法解决市场失灵的问题,而且会增加社会对律师职业的反感。[11]因此,笔者认为,坚持法律职业主义对律师定位的重要意义不同寻常,它有助于构建法律职业共同体,以达成职业内部某些理念和知识上的共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