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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定位问题初探

  
  现如今,依法治国已成为治国方略,构建和谐社会、追求政治文明已成为我们的目标,我国也已加入了WTO,加入了联合国《关于律师作用的基本原则》等国际条约,30年的改革开放也为律师制度的改革奠定了良好的经济基础,这一切无疑为我国对律师职业重新定位和重塑律师制度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

  
  (二)我国现阶段的律师定位

  
  笔者认为,在坚持职业主义价值取向的前提下,通过准确把握律师的职业属性和角色定位,综合考虑我国现阶段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条件,我国现阶段的律师定位可以表述为:律师是共同与法官、检察官、公证员组成法律职业共同体,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为职业伦理,依法从事法律专业性服务,实行行业协会自治的、独立的社会法律职业人员。

  
  这一定位有这样几方面的涵义及意义:首先,律师与检察官、法官、公证员一样,同为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成员,这一定位可以反映出律师的地位,有利于建立法官来自律师的法官选拔制度,使法官总体上优于律师,使法官群体与律师群体之间有“血缘”关系、“师生”关系,在法律问题上容易取得共识,并可以此为中心,完善整个司法制度,加快中国法治进程;[19]其次,律师是社会法律职业人员,表明律师不是官方司法人员(当然不排除律师充任官方司法人员或政府官员),而是在民间工作的法律职业人员;第三,律师职业的价值目标和职业伦理在于“三个维护”,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这一定位坚持了法律职业主义的价值取向,避免了以往采取国家主义和商业主义价值取向所产生的不足,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背景中,既可以保障律师最大程度地支撑公民权利,又可以防止律师在市场化的法律服务中失去公平与正义的追求;[20]第四,律师的职业属性具有独立性、自治性、服务性、专业性、公共性、法定性。其中,独立性是指律师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国家机关的支配,自治性是指律师的管理实行行业协会自治,服务性指律师提供的是一种法律服务,专业性指律师提供的服务是以高度技术性的专业知识为背景,公共性指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对象是广大社会公众,法定性表明律师从业必须合法,执业也必须依法,在这些职业属性中,最为本质的属性是自治性、专业性、公共性。

  
  五、结语

  
  没有律师的社会,不能叫做法治社会,光有律师而没有对律师的明确的定位或者说定位缺少律师职业的实质与内核,这样的律师制度就像是一个精致、易碎的花瓶,[21]除具有作为现代标识的符号意义外,别无它用;作为一个法治建设日益完善的发展中国家,律师定位的明确是法律分工的必然要求,也是法治推进的大势所趋,如何对律师进行与客观条件相符的、准确的职业定位,真正让其在法治建设中发挥重要作用,仍旧是全社会需要努力的目标。相信在不远的将来,伴随社会主义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人心,完善的具有中国特色的律师定位和制度必将呈现出前所未有的欣欣向荣。[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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