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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国家的价值

  
  第三,追求个体正义是导致社会不正义的原因。首先,客观存在着个体身体和心智能力差异的事实。其次,由于个体身体和心智能力的差异,决定了个体创造财富的多寡的不同。再次,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使个体创造的财产成为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恰恰是由于上述原因,国家中那些身体和心智能力强的人,就会创造并拥有更多的财产,成为社会生存竞争中的强者。而如此相反,国家中那些身体和心智能力差的人,就只能创造并拥有较小财产,成为社会生存竞争中的弱者。因此,追求个体正义的必然结果,就是强者越来越强,富者越来越富,而弱者越来越弱,贫者越来越贫,引发社会的不正义。

  
  通过以上的分析可以看出,在追求个体正义的前提下,要实现社会正义,就必须对个体正义进行必要的节制,实行财产的再分配,即在坚持按劳分配财产原则的基础上,对富者和强者所创造的财产的一部分由国家予以征收(通过税收形式),然后国家把征收的财产用于以下两个方面:第一是公共利益,以保障国家机构的运转和公共事业的兴办,使每一个社会成员都能分享到社会发展的成果;第二是救助弱势群体,以保障他们的生存发展,实现社会和平。

  
  下面关于财产的再分配再谈几个问题:

  
  第一,实行财产再分配的必要性。在财产的第一次分配中,个体拥有财产的多寡取决于个体的身心能力的强弱。身心能力强的人不但能够创造较多的财产,由于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且能够拥有较多的财产。并且拥有的财产越多,在生存竞争中便会更加占据优势,成为富者和强者。如此相反,身心能力较弱的人,由于创造的财产的较小,在生存竞争中自然处于劣势,成为穷者和弱者。这种情况持续下去,必然导致富者越来越富,穷者越来越穷;必然导致强者越来越强,弱者越来越弱;必然导致社会矛盾激化,造成国家的崩溃,从而必然导致全体公民创造国家功利目的难于实现。因此,必须进行财产的再分配,以削减富者和强者的优势,保障贫者和弱者的生存和发展,实现社会正义,维护社会和平,促进社会的发展,使全体公民创造国家的功利得以实现。

  
  下面试举一个例子,以加深对二次分配必要性的认识。甲、乙两个人同乘一条船遇海难漂泊到一个荒岛上,岛上除了一只可供食用的羊以外,别无其它的食物可以充饥。于是,两个人为了活命,独自捕羊,结果甲有幸最终捕到了羊。如果这个荒岛还处于自然状态下,一场争夺食物的战斗必然在所难免,或者乙把甲击败,把羊从甲的手中掠夺过来,独享美味,甲被伤害或者饿死;或者甲把掠夺食物的乙击败,保护住自己的劳动成果,独享美味,乙被伤害或者饿死。或者甲、乙两败俱伤,双双饿死在荒岛上。也许有的人会提出这样的问题,难道甲、乙两个人就不能和平共处,共同食用这只羊吗?这只能是一种美好的愿望,难道果真会发生吗?如果这个荒岛处在国家状态下,甲捕到了羊,在自然之物上掺进了自己的劳动,当然甲就享有了这只羊的所有权,完全可以自己食用,并且不用担心乙的攻击,因为甲对羊的所有权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假如这只羊可供一个人食用15日,5日后有船经过这个荒岛,可以把这两个人从岛上救出。在这种条件下,国家仍坚持个体正义,绝对保护甲独享这只羊的权利,而乙活活饿死,必然有违社会正义,背离了乙创造国家的初衷。因此,国家进行财产的再分配,是完全有必要的。国家保护甲拥有能够维持7日食物所需羊的部分,把剩余的部分予以征收,实行再分配,维持3日食物所需羊的部分用于公共利益,维持5日食物所需羊的部分供乙食用。国家这样做不但实现了个体正义,保护了甲的最大利益,而且实现了社会正义,既保障了谋求公共利益之需,又保障了乙的生存。之所以说,如此分配既体现了个体正义,又实现了社会正义,原因在于:首先,甲通过劳动捕到了羊,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取得了羊的所有权,从而也剥夺了乙享有羊所有权的机会。换句话说,乙得不到羊,是由于国家(强制力)的缘故。因此,国家有义务保障乙因生存发展而对食物的需要。其次,甲也应当认识到他之所以能享有羊的所有权,完全是由于创造国家,受到法律(国家强制力)保护的结果。否则,乙完全有可能凭借身体和心智能力将自己击败,把羊掠夺过去。于是,甲从理性上也能够接受国家的调节(征收),保住了自己的最大利益;而乙也由于国家的调节(福利),获得了食物,保住了生命,维持了生存和发展。因此,甲、乙两个人之间就避免了一场争夺食物的残忍争斗,社会也获得了和平,国家也履行了自己的使命,实现了自己为公民谋福利的价值,从而也使个体走出自然状态成立国家具有了现实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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