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等权。是指在国家状态下,任何公民都有平等地参加国家管理和平等地创造财富的机会,都具有受国家强制力平等保护生命健康和财产的权利。换句话说,平等权就是任何公民在国家强制力给予平等保护的条件下,具有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平等机会。因此,平等权的实质是一种机会平等权。因为任何人在由自然状态进入到国家状态时,不论其身心能力的大小,也不论其占有财产的多少,都是以平等的身份创造国家的,都是寄希望国家强制力对其生命健康和创造的财产给予平等的保护,都是为了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获得平等的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机会,这就是人们创造国家的理性。因此,平等权具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政治权利平等。由于任何公民都是以平等身份创造国家的,所以任何公民都具有平等的公民权利和公民义务,都具有平等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机会,其在实践中的表现就是全体公民具有平等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创造财产的机会平等。虽然每一个公民创造财产的机会平等,但由于每一个公民身心能力的不同,每一个公民实际创造并所有的财产并不相同。也就是说,国家只是保障每一个公民创造财产的机会平等,而不是追求每一个公民实际所有财产的相等,这是符合人性的。第三,任何公民的任何权利都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平等保护。因为任何公民都是以平等身份创造国家的,所以任何公民在国家中的地位都是彼此平等的,任何公民的任何权利获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也必然是平等的。
总之,国家的价值从本质上讲就是在国家强制力的保护下,为任何公民的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创造平等的机会。
自由权。是指在国家状态下,任何公民都具有自由地处置自己的人身、财产和以自己的意志去做不损害他人及社会的任何事情的权利。自由和自由权是不同的。自由是不受拘束、不受限制的行为即为所欲为,想为则为,不想为则不为,是一种行为的方式。而自由权是做社会规范(如法律和道德)许可的一切事情的权利,是一种权利。在自然状态下,人的行为仅仅受人的自然本性的支配,其表现是为所欲为,是一种绝对的自由。但是,这种自由并没有强制力的保障,因而人在自然状态下,只有自由却没有自由权。与此相反,在国家状态下,公民的自由受到限制,人们只能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按自己的意志去行为,因而这种自由只是一种相对的自由。但是这部分自由由于受到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转化为一种权利,成为自由权。把自由转化为自由权意义重大,正如我国的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因为如果意志仅仅是主体的意志,那么它能否克服人为的障碍或束缚就完全取决于主体的力量与外在的障碍或阻力之间的对比,而通常情况下外在障碍或阻力总是处于优势。可是,当主体的自由意志得到了社会正式代表——国家的承认时,它就具有了合法性,从而表现为普遍的权利,以自由权利形式表现出来的意志已经不再仅仅是主体的意志,它同时也是国家的意志。因此,任何对它的侵犯也都是对国家权威的侵犯,要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回击”(27)。因此,这部分自由所追求的东西就由自然状态下实现的可能性变为国家状态下实现的必然性。同时,在国家状态下,公民受到限制的自由即社会规范(法律和道德)所约束的自由,都是公民不希望和不愿意别人对自己作为的自由,这部分自由对任何公民都无权利可言,一旦有人作为就会受到国家强制力的制裁。因此,在国家状态下,公民的自由虽然受到了限制,但公民却获得了全部的、恰当的自由和实现这部分自由的必然性。总之,自由是人天生的,而自由权是人在国家状态下才获得的权利。
(三)谋求公共利益
马里旦在他的著作《人权和自然法》中指出:“公共利益首要的基本特征:它包含着重新分配,它必须在人类中重新分配,必须有助于发展。第二个特征与社会中的权力有关,这样的权力,目的在于整体利益,适合自由之人,与一个统治者为其个人专有利益对人类进行独裁统治完全相反”(28)。显然,马里旦的这段话包含着两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国家权力的价值在于谋求公共利益。第二,财产重新分配(也称财产的再分配)的原则必须有助于发展,包括有助于个人的发展和社会发展的两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