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之,在自然状态下,自然人没有任何权利,也没有任何义务。而在国家状态下,公民享有了权利,同时也承担起对他人和社会的义务。公民权利也好,公民义务也罢,都必须依靠国家强制力作为后盾,才能实现。因此,保障公民权利既是全体公民创造国家的功利动机,也是国家的价值所在。正如美国的《独立宣言》所昭示的那样:“我们认为这些真理是不言而喻的:人人生而平等,他们都是从他们的造物主那边被赋予某些不可转让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所以才在人们中间成立政府。”
其次,对公民的四种基本权利谈一下看法。
生命健康权。是指在国家状态下,任何公民的生命健康受国家强制力的平等的保护,不容侵犯,但是违反社会理性,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和剥夺他人生命的人除外。这是因为在国家状态下,任何公民都具有相同的社会理性,深知不但自己的生命健康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而且他人的生命健康也同样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因此,谁故意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谁就是放弃了国家强制力对其生命健康的保护,国家就有义务代替受害人对侵害人施加制裁(报复)。并且这种制裁(报复)的程度和轻重,必须考虑三个方面的因素。第一,使受害人觉得宽慰和满意。因为国家毕竟是代替受害人对侵害人施加惩罚,保护侵害人的利益应当是第一位的,这是符合人的社会理性的。因为谁故意伤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谁就是以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宣布自己退出社会,成为一个自然人。因而,他的生命健康也就不再受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受害人对他的报复程度和轻重就是无限的,国家强制力作为受害人报复侵害人的工具就只能受受害人意愿的支配,即无论受害人愿意以弱于侵害的行为报复侵害人,还是愿意以对等的侵害行为报复侵害人即同态复仇,甚至还是愿意以强于侵害的行为报复侵害人,都应当获得国家强制力的支持,以实现社会正义,使任何一个人对别人作的恶行,可以看作他对他自己作恶。也可以这样说,如果你诽谤别人,你就是诽谤自己;如果你偷了别人的东西,你就是偷了你自己的东西;如果你伤害别人,你就是伤害你自己;如果你杀了别人,你就是杀了自己——。近代以来,刑法学界出现了一股过分强调保护侵害人利益而漠视受害人利益的倾向。例如废除死刑和肉刑,诸如此类等等,似乎对罪犯施加肉刑,施加死刑就是不人道,就是不文明,就是不尊重人权。贝卡利亚候爵就是持这种观点的代表人物。他认为:死刑不可能包括在最早的公民契约中。如果有此规定,人民中每一个人就必须同意当他谋杀任何一个他的公民伙伴时,他就得偿命。因而这种同意是不可能的,因为没有人会这样处置自己的生命。这种观点完全是诡辩和对权利的颠倒,实在是荒唐之极。对于一个人施加刑罚不是因为他有受罚的意愿,而是决定于他实行了受罚的行为。第二,使侵害人觉得不值得犯罪,使犯罪的成本大于因犯罪而获得的利益,并能使他知道悔悟。第三,警戒别人不犯同样的罪行。
财产权。是指在国家状态下,任何公民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财产是一个人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物质基础,保护财产不受他人的支配和利用,不被他人掠夺,是人们创造国家的两个原始动机之一(另一个是保护生命健康安全)。在自然状态下,人们对于财产只有占有,没有所有,即不存在财产权,原因在于缺乏一种强制力的保护。而在国家状态下,人们对财产的占有由于有了国家强制力的保护,发展成为一种权利。一旦有人侵犯了这种权利,国家强制力就会迫使任何侵害人返还财产或赔偿损失。应当承认社会发展的原动力就是人对财产的无限追求,因为人的财产的越多,人的生存就越容易,人的发展就越有保障,人的幸福感就越强。因此,人人基于追求更多财产的动机,就会全身心投入到创造财产的生产实践活动中,就会创造出更多的财产,其结果必然使社会的总财富增多,国家的经济获得更快的发展,综合国力就会显著提高。因此,基于人性对财产的贪欲,确立财产权,不仅是公民个人的生存发展和追求幸福的所必须,而且也是国家繁荣昌盛所必要。资本主义社会经济之所以比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的经济发展快的多,根本原因就在于资本主义社会比以往任何一个社会对财产权的保护更有力而且更充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