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设计《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的内容,笔者认为首先要解决的是立法语言遵循大众化或是专业化的风范问题,从而考虑具体条款的内容。通常认为立法语言的大众化使民众易懂,易理解和接受(而不像现在的
物权法的一些条款抽象,晦涩,民众不易明白),能更好的指引和规范民众的行为,达到全民普法的效果。而立法语言的专业化更有助于法官的裁判,因此,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对引导性的行为规范要遵循立法语言的大众化规则,对裁判性的行为规范要遵循立法语言的专业化规则,或者二者皆兼有之,则为立法技术成熟的体现。然而,从《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所示明的内容来看,没有考虑立法所运用的语言风范,务必引起立法者的认真思考。所以,笔者之因为要提出立法用语问题,欲从这一角度来设计和规范《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的内容,力求使《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兼具大众化和专业化的语言特点。
首先,展示一下与该条相关的部分国家的立法内容:
《德国民法典》第823条:
(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利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2)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的法律者,负相同的义务。如果根据法律的内容并无过失也可能违反此种法律的,仅在有过失的情况下,始负赔偿义务。
《法国民法典》1382条:
人的任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时,因其过错致该行为发生之人应当赔偿损害。
《瑞士民法典》第28条第1款:
人格受到不法侵害时,为了寻求保护,可以向法官起诉任何加害人。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