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指明了利益的保护边界。并非所有的利益均纳入侵权法的保护范围,对行政法上所保护利益的侵害,可以通过
国家赔偿法来调整和保护。因此,
侵权责任法中的利益范围仅为民事的、合法的利益。“所以法律将利益限定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其中主要限于侵权法保护权利之外的民事权益”[16]。对利益边界的划定,更好的区分了同其它法域(如
国家赔偿法)的保护范围,从而也告诉我们
侵权责任法并不是一部万能的救济法,亦有它保护范围的局限性。
结语
笔者通过对《
侵权责任法》第二款所示内容的分析,不难发现,对该条所存在的弊端质疑是应该的且刻不容缓的,并通过对各国法的考察和规定,设计为“侵害人格性的权利、物权性的权利以及其他民事合法利益的,依照本法承担民事责任”这一条款,兼具了立法语言的大众化和专业化的特点,使人们一目了然的清楚了
侵权责任法所保护的范围为两种法定权利类型(人格性的权利和物权性的权利)和一种兜底性的民事合法利益,同时,又赋予了专业化的要求,使法律工作者进一步理解和掌握人格性的权利和物权性的权利的特征和范围,而达到法律职业化的要求,这无疑是本条设计的独特优势。
【作者简介】
罗时贵,中国政法大学法理学硕士。艾衍慧,中国政法大学诉讼法学硕士。
【注释】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讲堂。
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一)——中国民商法律网学者论坛。
张新宝:《中国民法典.侵权行为法编草案建议稿》理由概说(一)——中国民商法律网学者论坛。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讲堂。
OliverWendellHolmes,TheCommonLaw,HarvardUniversityPress,1963.P.5.
杨立新:新版《
侵权责任法建议稿》的特色与进步——中国民商法律网中国
侵权责任法立法研究论坛
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载《法学研究》1996年第2期,第67—76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讲堂。
【德】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邵建东等译,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3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414页。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46页。
李永军:《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256页。
王利明:《
侵权责任法草案(二次审议稿)》若干重大疑难问题——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09年会主题报告,中国民商法律网法律讲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