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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有关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方法,斯坦福大学法学院的莱西格教授做了一个很好的总结,他认为波斯纳高举着财富最大化的大旗,“把关于法律规则与社会结果之间关系的实用主义见解(规则如何影响行为:行为如何更能适应相关的法律规则)……运用于无穷无尽的法律题目,从合同和反托拉斯到宪法的条款以及法官行为。”[8]甚至有学者根据波斯纳的理论阐述归纳出“波斯纳定理”如果市场交易成本过高而抑制交易,那么权利应赋予那些最珍视它们的人。这一定理与科斯定理一道构成了法律经济学进一步深化的理论基础。


  

  三、波斯纳关于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认为,普通法概念有三层含义:一是指18世纪英国皇家法院所运用的包括某些成文法在内的原则体系:二是指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定,而主要由法官作为案件审判副产品而设的法律:三是指所有主要由司法先例而形成的法律领域。从经济学角度看,第二层意义上的普通法的实体部分由三部分组成:财产权法、契约法和侵权法。而法律经济学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特征就是将经济学的理论与方法运用来分析普通法,包括财产法、合同法和侵权行为法。因此,这一部分的主要内容将着重介绍法律经济学有关财产、合同和侵权行为的经济理论。


  

  1.财产的经济理论[9]


  

  从法律的观点来看,财产是“一组权力”,这些权力描述了一个人对其所有的资源可以做些什么,不可以做些什么,包括对资源的占有、使用、改变、馈赠、转让和阻止他人的侵犯等。或者说,财产的法律概念就是一组所有者自由行使并且其行使不受他人干涉的关于资源的权力。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中,一方面通过动态分析全部所有权都被废除的社会里农民种庄稼的情形,来说明保护财产权可以激励人们有效率地使用资源。另一方面又通过静态考察分析在同一块牧地上牧牛和由不同耕作能力的人拥有土地所有权的事例,得出:可转让财产权的创设是资源有效使用的充要条件。通过案例的讨论,波斯纳说明了财产权制度的三个特征:普遍性、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他提到,“如果任何有价值的(意味着既稀缺又有需要的)资源为人们所有(普遍性),所有权意味着排除他人使用资源(排他性)和使用所有权本身的绝对权,并且所有权是可以自由转让的,或像法学学者说的是可以让渡的(可转让性),那么,资源价值就能最大化。”[10]


  

  接着,波斯纳论述了财产权的创设、知识产权、事实上的财产权、未来使用权、国家征用权、权利的相互性、财产权转让中的问题以及财产权安排的分配效应等问题。首先,他认识到资源供给状况与财产权普遍程度的关系。在波斯纳看来,在资源相对丰富的原始社会,由于财产权实施的成本远远大于其收益,一般不是十分强调所有权: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实施财产权的成本、收益间的比率越来越小,发达社会的财产权也比原始社会的财产权更为广泛。因此,人们不仅可以根据资源的稀缺性来矫正财产权,而且通过对失事船残骸中的财宝、野生动物、家畜的分析,能够进一步理解所有权创设的成本和先占原则。其次,他提出了事实上的财产权概念。波斯纳通过广播频道的例证来说明这一观点,“尽管美国国会明确规定,许可证领受人对其分配使用中的频道不拥有财产权,但是,在联邦广播管制计划的实际管理中,支付意愿已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并且一种事实上的财产权制度已经产生”[11],广播权亦可作为实质资产的附属物而被出卖。不过,由于政治管制具有大量的不确定性,采用分配广播权的办法所产生的社会成本比通过市场进行配置的成本要高得多。再次,他分析了未来使用权的问题。波斯纳认为未来使用权在资源的配置中具有重要意义,购买未来使用权并不一定都是出于投机的目的,也许是与投机恰好相反的套头交易。同时也通过商标法的例证,指出对使用财产权附加条件可能会导致效率低下。最后,他提出权利相互性的理论。波斯纳认为,绝对的、无条件的排他财产权是不可能的,权利之间具有不相容性。他以铁路财产权和附近农民财产权的冲突为例,说明在收益的调节下,权利之间可以达成协议:铁路对抛撒火花进行补偿而农民将庄稼移离铁路:或铁路不抛撒火花而农民愿意支付补偿。“所以,像科斯指出的那样:不论各种相互竞争的资源使用的相对价值如何,法律权利的初始分配决定不了何种使用能最终奏效。”[12]在博弈的过程中,权利具有了一种相互性。波斯纳说,尽管这种相互性引导财产权分配给对其具有更高价值的一方时人们忽视了管理财产权制度的成本,“但在大多数情况下,只要不存在过度的成本,他们(法院)还是可能接近最佳财产权界定的,并且这些近似的最佳界定可能会比财产权的经济性随机分配更有效地引导资源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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