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简要的评价
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理论和研究方法,不仅使得人们更加关注资源、效用、效率等因素和法律的关系,而且经济分析中的定量、模型分析又可以令法学的一些理论和原则更加清楚地显现出来更具说服力,也能更好地为人们所理解。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一文中提出,普通法规则中除了财产、契约、侵权等,其他一些诸如同谋、共同海损、自由使用、破坏隐私等都符合财富最大化的命题。财富最大化不仅事实上是普通法审判的指南而且是一种真正的社会价值。在这种思想的指导下,波斯纳已经把法律改写为刺激财富最大化的代价体系。
波斯纳的理论体系中,法律规则及一般政治制度应当根据它们是否促进了“财富最大化”的标准予以评价,将“财富最大化”或效率作为唯一而且最高的标准。也正因为这样,有学者称波斯纳是“彻头彻脑的经济帝国主义者”。他所坚持的“财富最大化”,以效率来替代公正,是庸俗的功利主义。的确,波斯纳的研究可能存在着绝对化的倾向,因为法律的价值可能是多元的而不是单一的,效率只是法律的价值之一。
波斯纳只是把社会的“财富最大化”看成是个人财富简单的数学聚合。同边沁的功利主义一样,波斯纳的“财富最大化”也无法具体量化或精确计算所有人的福利或财富,因为重要的法律价值和原则是不可能进行交易的。此外,为了实现社会的“福利最大化”或“财富最大化”,有一部分人不得不承受牺牲或蒙受损失。因此在分析、衡量法律领域里的“福利最大化”时,波斯纳一般运用补偿性原则来替代帕累托原则。这里的补偿性原则是卡尔多—希克斯标准,也就是波斯纳所称的“福利最大化”公式。不过这里的社会福利的改进,是凭借潜在的补偿性支付,使受益者的处境得到了改善,而受损者的处境没有被恶化。卡尔多—希克斯标准所提出的这种“潜在的补偿”或者说是“假设的补偿”招致了法哲学家的猛烈批判。
总之,以波斯纳为代表的主流法律经济学研究,在科斯定理的基础上,凭借其经济学研究方法的独特性和优越性,渗透到几乎所有的法学研究领域,取得了巨大的成功。同时由于它采用的是经济学方法,因而必不可少地会存在一些假设,而这些假设往往于实际不大相符,也招致了不少的责难。虽然各国的法律制度现处于不断的变化之中,为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提供了不少的素材,但是过多的假设又会束缚法律经济学理论的发展。正如贝克尔所说的那样:“我认为法经济学研究过于理论化,……法经济学与真实世界间有着极为密切的联系,这主要表现在对一些制度和案例法的解释上。但由于绝大多数经济学家主要是受理论问题进入法经济学研究领域,而绝大多数律师又没受过很多定量分析的训练,从而使目前这个领域中定量分析相对较少。总之,除极少数的一直从事制度研究的经济学家外,……法经济学一直是一门理论性学科。如果一门学科过于理论化人们就会总只是就其他理论家提出的问题展开研究,而不是试图回答为了解真实世界而提出的疑问。目前法经济学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如此。若这种情况不能及时纠正,那么这个领域就可能变得贫瘠,而不能像那些数据和各种模型与理论之间有着密切联系的其他学科那样得到发展。”因此,在法律经济学今后的进一步发展的过程中,应该使法律经济学的研究更贴近现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