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波斯纳与《法律的经济分析》

  

  波斯纳是一位法律知识渊博的学者,同时又对经济学有着浓厚的兴趣,他在担任联邦贸易委员会的委员助理和美国联邦司法部副部长的助理的同时开始接触并自学经济学,并从那时就奠定了其学术思想的基调。在波斯纳以前的许多有关法律经济学的文章都相对缺乏法律的知识,而且大都游离于主流经济学之外。科斯曾说,律师而不是经济学家更适合法律经济学这一研究领域。在这个意义上,波斯纳法官是十分合适的人选。波斯纳以律师特有的表述风格,把微观经济学的原理融入人们所熟识的法规中,发表了大量的法律经济学方面的文献,为法律经济学理论体系的建立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扩大了法律经济学的影响。截至1999年,波斯纳共撰写了30本著作(到2001年已达37本)、330篇论文和1680篇司法意见。波斯纳的著作和司法意见是美国当代法学家中引证率最高的,这使他当之无愧地成为100位20世纪最有影响的美国法律界人物之一。在众多的法律经济学著述中,波斯纳最具代表性的著作当数《法律的经济分析》。本文将基于这部著作来介绍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及其财产、契约和侵权的经济分析。


  

  二、波斯纳的法律经济学研究方法


  

  台湾的熊秉元教授在论及经济学为何在法学领域能取得成功时,认为法学和经济学研究的问题大都是“两人间,一对一的关系”。[3]在经济学领域,微观经济学关注单个消费者和单个厂商在市场中的行为。市场交易被看作是“个体与个体之间”的一种互动关系。在法律领域的诉讼中,诉讼双方当事人都被视为相互独立的个体,诉讼活动也就是双方当事人之间在既定规则下的一种互动行为。因此商品市场中的买者或卖者与法庭上的被告和原告,立法和司法过程中的立法者、司法者、代理人、保证人或民事纠纷中的当事人等,他们的行为模式在本质上是相同的。“法律人”同“经济人”一样,也会通过严格执行或规避法律制度,来寻求自己利益的最大化。波斯纳借助法律与经济两者间的互动关系去发现和解释深藏于法律条文和司法判决之中的经济逻辑。许多法学家通常认为普通法是由大量彼此独立的分析领域组成的集合(例如财产法,合同法,侵权法等),并且每个独立领域都有它自己的一套由法官制定的法规和原则。但是,波斯纳认为从总体上来看普通法也有着基本的经济学逻辑。波斯纳给普通法下的定义是,普通法——广义地被认为是由法官制定的而不是由立法机关、制宪会议或其他非司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从经济理论的视角最好被理解为是一种定价机制,而且是一种能造成有效率(卡尔多—希克斯意义上的效率)的资源配置的定价机制。在法律的领域内,法规确定了参与各类非法活动的价格,如罚款、社区服务、监禁和判刑。因此在波斯纳看来,“法律的基本作用就是改变参与非法活动的激励。增加参与非法活动的价格会导致某些人减少或放弃参加此类活动,然而继续参与非法活动的人则是那些收益仍超出现有较高成本的人。”[4]一般来说当交易成本低廉时,普通法将激发人们在市场上进行他们的交易。例如在一些民事、刑事和反托拉斯的案件中,诉讼双方对于各自的诉讼成本,获胜的概率,赔偿的数额都有一个主观评价,如果双方都能从一个解决方案中获得预期收益,那么将会有一个可以使双方达成解决方案的范围。然而当交易成本过高,使得市场交易不可行的时候,“普通法就会通过模拟市场这样的办法来给不同的行为标价。”[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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