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民事责任法(建议稿)

  

  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是一组对应的责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责任为较重的责任履行方式,补充责任为较轻的责任履行方式。先履行责任是指责任人必须先于其他责任人对受害人履行责任。先履行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先履行责任仅适用于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时的故意侵权人。2、先履行责任人的责任份额为全部责任。3、受害人必须先请求先履行责任人履行全部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责任人仅在先履行责任人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履行相应责任。其法律特征是:1、补充责任仅适用于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时的非故意侵权人。2、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份额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部分责任。3、如果先履行责任人已经履行了全部责任,则补充责任人的责任予以免除。只有在先履行责任人不能履行(包括不能确定先履行责任人)、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责任的情况下,受害人得请求补充责任人履行其责任份额内的责任。4、补充责任人履行责任后,还可以向先履行责任人追偿。


  

  责任法定。任何侵权人实施具体侵权行为都应当有确定的责任,包括责任份额和责任履行方式(在表述上,“独立责任”可以省略)。按份责任应当在确定民事责任程序中一并确定。如果在责任人之间追偿时再予确定,那就增加归责成本了。


  

  过错分为行为过错和意识过错。行为过错是违反义务的过错。行为的过错程度既要看违反什么义务,也要看违反的程度。意识过错按其性质不同分为故意和非故意。按程度不同,故意分为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非故意分为过失和无过失。


  

  共谋共同侵权人不包括无过失侵权人。故非故意侵权人之间的责任区分仅以行为过错程度衡量。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其责任份额可以是全部责任,也可以是独立确定的部分责任。


  

  第二十二条【疑重从轻】


  

  确定故意侵权应当有充分的证据,否则,按非故意侵权论。


  

  【说明】


  

  如同疑罪从无,疑重从轻是保障当事人权利的需要,也是平衡当事人举证义务的体现。


  

  第二十三条【等同推定】


  

  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不能确定的,推定过错程度相等。


  

  【说明】


  

  和上条同理。


  

  第二十四条【区分按份责任】


  

  区分按份责任时,应当根据各侵权人的过错程度,并适当考虑其经济状况。


  

  【说明】


  

  把全部责任在共同侵权人中进行区分,即为按份责任。按份责任只适用于同质侵权人的责任区分。即在共同侵权人都是故意侵权或者都是非故意侵权的情况下,把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在责任人之间进行区分。


  

  在同质侵权的情况下,主要根据过错程度区分责任,但也要适当考虑侵权人的经济情况,以有利于责任的履行,且避免形式公平下的严重的实质不公平。


  

  区分过错程度首先看行为过错程度。民事责任是以行为论责。只有在行为过错程度相当或大致相当的情况下,才看意识过错程度。


  

  第二十五条【连带责任】


  

  受害人可以向连带责任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请求履行部分或者全部责任,但以合计不超过共同侵权人还没有履行的责任为限。


  

  履行了超过自己责任份额的人,可以就其超过部分向其他未足额履行自己责任的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六条【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


  

  受害人应当先请求先履行责任人履行责任。在先履行责任人不能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责任时,得请求补充责任人就该不能履行部分在其责任份额内履行责任。


  

  补充责任人履行责任后,可以向先履行责任人追偿。


  

  【说明】


  

  见第二十一条的说明。


  

  第二十七条【无共谋共同侵权】


  

  对侵害行为无共谋的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分别承担全部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补充责任。


  

  【说明】


  

  数人的过错行为与同一损害都具有因果关系,但侵害人对侵害行为没有共谋的,为无共谋共同侵权。和共谋共同侵权人责任分担规则一样,首先把侵权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


  

  故意是对侵害结果的故意。故意侵权人故意侵害权利,损害发生后,该故意侵权人就应当对该损害承担全部责任。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之所以对损害承担按份责任,是因为其团体行为共同指向一个损害结果。而在均为故意侵权人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中,各侵权人的行为目的是独立的,均为导致(全部)损害。损害发生后,故意侵害人应当分别对损害承担全部责任。两个或两个以上无共谋的故意侵害人的行为相互结合共同导致损害的情况,应属极偶然的事件。


  

  除非共谋共同侵权,单个故意侵权人的责任份额为全部责任。在只有一个故意侵权人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独立责任。在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共同侵权时,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在侵权人为故意,受害人为过失时,受害人免于责任;受害人为故意,侵权人为过失时,侵权人免于责任。


  

  第二十八条【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的责任】


  

  因重大过错造成他人人身损害的无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连带责任。


  

  【说明】


  

  这是本建议稿第四条重点保护原则的体现。


  

  过错程度是由轻到重连续存在的状态。就主观过错而言,轻的故意和重的过失的界限是模糊的。比如,驾驶人故意闯红灯,撞伤行人。其主观过错认定为间接故意或者重过失恐怕都未尝不可。故有“重大过失视为故意”之说。


  

  过失的认定标准为行为。行为过错轻者,过失轻;行为过错重者,过失重。比如,带故障行车与超速行驶相比,前者的行为过错重,过失也重。都是超速行驶,超速越多,行为过错越重,过失也越重。故认定重大过错,唯看行为。换言之,“重大过错”为行为上的重大过错。



第 [1] [2] [3] [4] [5] [6] [7] [8] [9] 页 共[10]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