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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

  

  故意侵权与过失侵权有质的区别。人不能禁绝过失侵权,即便再小心谨慎,也总有出错的时候,比如,人人都知道交通事故的危害,但因过失引起的交通事故仍然不断发生,但可以禁绝故意侵权。故意侵权与故意犯罪相连接。故意侵权到故意犯罪是一个连续的状态。程度较重的故意侵权与故意犯罪已具有同质性。对故意侵权应当加大责任的惩罚性。


  

  加重故意侵权人的责任有以下途径:一是加大责任范围,表现为惩罚性赔偿。二是加大责任份额,表现为责任分担中的全部责任。三是实行较重的责任履行方式,表现为连带责任和先履行责任。


  

  第六条【兼顾社会公共利益原则】


  

  依照本法确定责任时,应当兼顾公共利益。


  

  【说明】


  

  确定民事责任,是对民事主体间个体利益的调整。通常情况下,个体利益与社会公共利益是个体与整体的关系,并不需要个体利益服从公共利益。但是,当个体利益的实现危害公共利益的时候,应当权衡利弊得失,兼顾个体利益与公共利益。


  

  第七条【促进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形成与发展原则】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促进损害赔偿社会化分担机制的形成与发展。


  

  【说明】


  

  总体而言,人的过错是不可避免的。根据全部赔偿原则,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全部赔偿。这样,很小的过错可能会承担很大的赔偿责任。损害赔偿的形式公平背后可能有更大的实质不公平。将形式公平与实质公平统一起来的有效手段之一,就是发展责任保险事业,实现损害赔偿责任的个人承担与社会化分担相结合。


  

  第八条【救济权与责任相统一】


  

  救济权与责任同时产生。救济权归属于受害人。受害人死亡的,救济权属于死者的遗产。


  

  【说明】


  

  本条是关于救济权的基本规定。


  

  救济权与责任,如同权利与义务一样,是一个问题的两面。责任是行为人不履行义务应当承担的法律后果。救济权是受害人的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的法律后果,是权利的转化形态。有责任就有救济权,反之亦然。侵权人承担责任是为了实现受害人的救济权。救济权产生于权利受到侵权行为侵害之时,责任与救济权同时产生。


  

  救济权归(受到侵害的)权利所有人所有。救济权的归属人称作“救济权人”。救济权人死亡的,救济权为其遗产,其遗产继承人为救济权人。胎儿的权利受到侵害的,胎儿出生后为救济权人。


  

  第九条【民事责任优先】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的,行为人分别承担责任。行为人的财产不足以履行的,优先履行民事责任。


  

  【说明】


  

  第九条至第十一条规定本建议稿与其他法律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草案)》(第三次审议稿)(以下称《草案》)第四条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刑事责任,侵权人的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先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与《草案》)第四条的规定相同。


  

  本建议稿把“承担责任”和“履行责任”区分开。“承担责任”是应当承担的责任,“履行责任”是对应当承担的责任的履行。


  

  第十条【违反约定义务的责任】


  

  合同当事人违反约定义务,造成对方当事人权利损害的,应当承担约定责任。没有约定责任的,承担合同法规定的责任。合同法没有规定责任的,承担本法规定的责任。


  

  【说明】


  

  合同是当事人订立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是当事人的“法律”。虽然合同订立要受制于法律,但合同一旦生效,就意味着得到了法律的认可,就被赋予了法律上之力,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和责任就具有了强制性。相对于国家机关制定的法律法规而言,合同是合同订立者的“特别法”,具有特别效力:对人的效力范围——只对合同当事人有效;对事的效力范围——只对合同约定的事项有效的;时间上的效力范围——只在合同的有效期内生效。


  

  只要把合同看作合同订立者的“法律”,所谓的“责任竞合”问题就化为乌有了。合同与法律法规不一致时,根据法律规范相冲突时的适用规则,特别法有规定的,优先适用特别法;特别法没规定的,适用一般法。


  

  违约责任是特别侵权责任。虽然可依订立者的不同,把义务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但不论从内容上、还是从适用范围上看,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都不是并列关系,而是包含关系,是一般和特别的关系。法定责任和约定责任的关系也是如此。违反约定义务应当承担约定责任,没有约定责任或者约定责任无效的承担法定责任——合同法规定的责任为特别民事责任,应当优先适用,合同法没规定的则适用民事一般法规定的责任。


  

  本建议稿规定一般民事责任。特别民事责任由特别法规定。


  

  第十一条【优先适用特别法】


  

  其他法律对民事责任另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说明】


  

  本条是对本建议稿为民事责任一般法的确认。


  

  本建议稿其他条款中有本条意思表示的,如“法律规定…依照其规定”,就不再赘述。


  

  第二章 责任构成


  

  第十二条【责任构成一般条款】


  

  因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没有免责事由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损害后果显著轻微的,不属于本法调整。


  

  【说明】


  

  责任构成要件包括:权利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行为、无免责事由。四个要件中,权利损害、因果关系、过错行为为积极要件,无免责事由为消极要件。以上四个要件的顺序也是确定责任的逻辑顺序。


  

  “要件”即必要条件。就单个“责任构成要件”而言,缺少了该要件责任不能成立,但满足了该要件责任也不一定成立。只有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都得到满足,责任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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