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不可抗力】
因为不可抗力使民事主体不能适当履行义务,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可以酌情减轻或者免除侵害人的责任。
【说明】
《草案》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既然是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就和受害人以外的人没有关系。其他人当然不承担责任。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通常由受害人自己承担。只有不可抗力导致行为人不能适当履行义务——行为人的行为为过错行为的,才有是否免责的问题。
完全免责还是部分免责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可由双方当事人商定,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由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酌定。
第十九条【受害人自愿承担损害或者风险】
在法律、法规不予禁止的特定场合,受害人在损害发生前已经表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担风险的,侵害人不承担责任。但以下情况除外:
(一)损害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围或者受害人默示情况下的合理范围。
(二)侵害人的行为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围或者受害人默示情况下的合理范围。
(三)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依法不生效或者无效。
【说明】
按照私法自治原则,民事主体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自己的权利作出处分。受害人作出自愿承担损害后果或者自愿承担风险的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比如,某些体育活动中,参加人员的合理冲撞是不可避免的,由此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也是不可避免的。参加这些活动,即表明参加人员已经默示地表示自愿承担相关损害。
侵害人免责的限制条件:一是损害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围或者受害人默示情况下的合理范围。如果打篮球时眼睛被打瞎,或者脾脏被打出血,显然已超出受害人自甘风险的合理范围。二是侵害人的行为超出受害人意思表示的范围或者受害人默示情况下的合理范围。运动中合理冲撞导致的损害是受害人默认的,而侵害人故意致人损害或者以非合理的方式致人损害则不是受害人默认的。三是受害人意思表示的内容依法不生效或者无效。比如,无行为能力人的意思表示不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章 责任、损失的承担与分担
第二十条【单一侵权人的责任】
单一侵权人承担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
【说明】
单一侵权人即只有一个侵权人,也没有受害人分担责任、损失因素。
单一侵权人承担的责任范围受制于两个方面:一是受害人请求。责任人只承担受害人请求的责任,受害人没请求的,责任人可不予承担。二是符合法律规定。受害人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部分,责任人不予承担。换言之,当受害人请求的责任大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时,责任人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当受害人请求的责任小于法律规定的责任时,责任人承担受害人请求的责任。
责任人对于受害人承担的全部责任为“责任范围”,特定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为“责任份额”。
特定责任人承担的责任份额有两种情况:全部责任和部分责任。“全部责任”即受害人请求且符合法律规定的全部责任。“部分责任”即全部责任的一部分。“部分”为量的概念,“零”也是一个量,即“部分责任”中包括零责任。部分责任是责任、损失分担的结果。按照确定方法的不同,部分责任又分为独立确定的部分责任和按份区分的部分责任——按份责任。
第二十一条【共谋共同侵权】
对侵害行为有共谋的共同侵权人承担以下责任:
共同侵权人均为故意侵权人或者非故意侵权人的,各侵权人承担按份责任和连带责任。
共同侵权人区分为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的,故意侵权人承担全部责任和先履行责任,非故意侵权人承担与其行为的过错程度相适应的责任和补充责任。
连带责任、先履行责任和补充责任仅适用于货币赔偿。
【说明】
本建议稿所称“共同侵权”,是指其字面意思,即数个侵害人共同侵害他人权利,也就是传统理论中的“数人侵权”。“共同侵权”的法律意义是: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主体的行为同时满足针对同一损害的责任构成,或者说,对同一损害,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侵权责任人。共同侵权分为共谋共同侵权和无共谋共同侵权。
数个侵权人共同或分别实施有共谋的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的,为共谋共同侵权。
共谋即通常所说的意思联络。但“共谋”表达的概念更为准确,也更为通俗易懂。共谋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示的。行为的默契也是一种共谋。共谋是指对侵害行为的共谋。对结果的共谋为共同故意。对行为有共谋而对结果无共谋的仍为共谋共同侵权,如共谋共同侵权人一个为故意,一个为过失。但对结果有共谋而对行为无共谋的,则为两个独立行为。
故意侵权行为和非故意侵权行为是性质不同的侵权行为。在责任、损失分担时,应当首先将故意侵权人和非故意侵权人区分开,故意侵权人承担较大的责任份额或者较重的责任履行方式。
行为受意识支配。共谋共同侵权中,共同的意识把数个侵权人的个别行为结合成为一个团体行为。共谋共同侵权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依据,是基于行为同一性的责任同一性。
连带责任与按份责任并非同类责任形态。前者为责任履行方式之一种,后者为责任份额之一种。责任履行方式有以下几种:独立责任、连带责任、先履行责任、补充责任。
独立责任即由责任人独立履行的责任,与其他责任人无关。独立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独立责任既适用于全部责任的履行,也适用于部分责任的履行。2、独立责任是默认的责任履行方式。法律仅规定责任份额,未规定责任履行方式的,其责任履行方式均为独立责任,如单一侵权人的全部责任、无共谋的非故意侵权人之间的按份责任等。
连带责任是指责任人履行受害人在共同侵权人全部责任未完成部分的范围内请求的责任,即便该责任大于其责任份额。连带责任的法律特征是:1、连带责任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责任人同时具有的责任履行方式,各责任人的责任相互连带。2、连带责任仅适用于承担按份责任的责任人。3、连带责任人应当履行受害人在共同侵权人全部责任未完成部分的范围内请求的责任,但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份额不变。即责任人如果履行了超过其责任份额的责任,可以向其他未足额履行责任的责任人追偿。4、责任人是否直接向受害人履行责任取决于受害人的选择,即受害人对连带责任人中究竟谁赔偿其损失具有选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