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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责任法(建议稿)

  

  作为侵权归责原因的行为以外的客观情况包括受害权利的情况和外部情况。前者又分为自身特点、以及存在、变化的状态。上文已举例。


  

  第三十四条【可归责于第三人的行为】


  

  受第三人支配,过错侵害他人权利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


  

  因为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引起暂时性意志丧失的侵害人不适用前款规定。


  

  【说明】


  

  如果侵害人无过错,侵害人不承担责任。本条规定受人支配的侵害人主动侵害他人致既有权利损害但不承担责任,而由第三人承担责任的情形。但本条不是免责事由。免责事由是针对侵害人和受害人的关系而言的,侵害人免责,损害就由受害人自行承担。而此条规定的是责任分担规则:支配侵害人承担全部责任,被支配侵害人零责任。


  

  受第三人支配,即侵害人实施侵害行为时,其意志受第三人控制、约束,或者处于无意识状态。包括两种情况:


  

  一是无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教唆而实施的行为。如果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受第三人教唆而实施过错行为,则适用共同侵权的规定。


  

  二是源于第三人的无意识行为。如受到第三人刺激后的条件反射行为:甲将毒虫扔到乙身上,乙慌忙打掉,毒虫落到丙身上,丙被毒虫咬伤。乙的行为属于无意识行为。


  

  因为醉酒、滥用麻醉品或者精神药品引起的暂时性意志丧失是行为人的过错行为所致,而非免责理由,故其侵权行为和支配人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


  

  第三十五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害他人权利的,依照本法确定责任。


  

  责任人有财产的,应当在其财产范围内履行责任,未赔偿部分,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


  

  责任人及其监护人履行责任有困难的,可以适当减轻其责任。未成年责任人及其监护人履行责任,不得显著影响其生活和教育。


  

  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说明】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法享有各项民事权利,也应当负有相应的民事义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不能成为只享有权利而不负有义务的特别公民,否则有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宪法原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等于没有财产的人。现代社会中,由于继承、赠与等方面的原因,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可能拥有财产。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为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权利损害而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对受害人而言是不公平的。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力不足以履行全部责任的,应当由其监护人代为履行——这是法律为监护人设立的义务。应当把“责任”和“义务”区分开。“责任”和“义务”在日常用语中经常混用,但是,如作为法律术语,其内涵则应当具有确定性。责任是违反义务的法律后果。没有违反义务,就没有法律意义上的责任。故监护人的代为履行并非责任。法律为监护人设立这种义务,依据的是公平原则和权利义务相统一的原则。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人群中的弱者,故在确定责任时应予适当照顾:如责任人及其监护人财力充足,则承担全部责任;如财力有限,则可适当减轻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分为精神病患者和未成年人两类。对未成年人,尤应予以保护。即未成年人承担责任时,以不影响其生活和教育为限。


  

  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行为责任。监护人与被监护人的责任区分,适用责任分担规则。


  

  第三十六条【代理监护人的责任】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人代理监护期间,代理监护人未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监护人委托监护有过错的,承担与其过错相适应的责任。


  

  委托监护协议有特别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说明】


  

  监护人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委托他人照顾、教育、管理的,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即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了被委托人——或称代理监护人。被监护人过错侵害他人或被他人侵害,代理监护人没有适当履行监护义务的,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代理监护的情况包括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在杂技团等演出机构学习、演出,以及由他人临时代为照看、外出做工(非法雇佣童工)等。


  

  确定过错行为责任,关键是正确界定各方的义务。义务应当由权利义务一般法或者特别法规定。比如,一般代理监护的问题应当在《民法通则》或者将来制定的民法典“监护”一节(章)作出规定,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有关义务应当在相关的法律、法规中作出规定。法律规则没有具体规定的,应当依据法律原则确定。只要相关义务明确了,确定责任就容易了。


  

  委托监护协议有特别约定的(前提是约定有效),依照其约定。这本属法律适用规则,但在公众对法律适用规则还比较陌生的情况下,再明确之。


  

  第三十七条【物品致人损害】


  

  物造成民事主体权利损害的,由该物的占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依据本法承担责任。


  

  物的占有、使用人或者管理人不是物的所有人,该物的所有人对侵权行为的发生有过错的,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说明】


  

  物品致人损害,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一大类。故把物品致人损害的归责单列一条。但本条规定并无新的内容,只是责任构成和责任分担规则的具体运用。


  

  第三十八条【动物致人损害】


  

  人饲养、管理的动物造成他人权利损害的,由该动物的管理人依据本法承担责任。


  

  动物的管理人不是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该动物的所有人、饲养人对动物致害有过错的,适用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八条的规定。


  

  【说明】


  

  动物致人损害,也是损害发生原因的一大类。故也把动物致人损害的归责单列一条。但本条规定亦无新的内容,只是责任构成和责任分担规则的具体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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