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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规范分析方法

  

  三、规范分析方法的对象:制度事实及其构成


  

  在前文的分析中,我曾不断提到规范分析的对象问题,特别是针对不同的实证方法,提出了不同的实证内容和对象。这里,我将集中讨论一下规范分析方法的对象问题。规范分析的对象,一言以蔽之,可称为制度事实。对制度事实,人们可以在不同的视角进行理解。而这里所讲的制度事实,是指由法律规范为前提所带来的主体交往行为的社会事实,即制度事实乃是价值载体、运行效果、规范体系的三位一体,包括法律规范、法律适用(特别是司法判例)、正式法律解释以及法律组织设施等等。这些要素构成了规范分析的对象。


  

  一般而言,我们可以把日常面对的事实一分为三:自然事实、社会事实和制度事实。自然事实是与人类交往行为相对的一切客观存在,纯粹的自然事实不可能作为规范分析所要实证和探究的对象,不过自然事实一旦被纳入制度事实的调整框架中时,也就成了规范分析的对象了。广义上的社会事实有自发的和自觉的两大类。自发的社会事实基于人的自然需要、日常习俗而产生。对规范分析而言,它一般不具有分析价值,但当人的自然需要、一定的社会习俗被纳入制度事实中时,也就成了规范分析的对象。而自觉的社会事实,虽不能说都和制度事实关联,但其往往和制度事实具有千丝万缕的联系,所以,规范分析方法必须关注它。而制度事实,虽然在广义上讲也是社会事实之一种,但因为它是人们理性认知和理性安排的产物,因此又不同于一般的社会事实。规范分析的对象,集中体现在制度事实上。制度事实在很大程度上是理性逻辑的产物。因为,以法律为基本前提的人类制度,本身是理性逻辑的结果,是人类知识认知的结果。这一前提,就决定了根据法律形成的一切交往事实,都带有理性的、自觉的、计划的印记。对制度事实,还可做出进一步的分类,大致上可以分为规范事实、法律设施、法律事实、法律关系、纠纷事实和裁判事实几方面。


  

  规范事实所指的就是法律本身。如前所述,法律既是一种人为的规定,同时它一旦产生,就是一种事实存在,是立法者通过主观能动加工而产生的自觉的、理性的事实。它是其他一切制度事实得以产生的前提和根据。没有规范事实,其他制度事实就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即使因为种种因素而存在,也只能昙花一现,难以维系长久。规范分析的主要使命,自然也要基于对规范事实的实证而展开。在规范分析中,特别是规范实证的内容,首先从认知规范事实的内容出发,并在此基础上对规范事实加工、归纳、整理、提升,发现规范事实中的普遍性因素,总结、提升为有关规范的法理。可以说,规范事实不仅是制度事实的前提,同时也是规范分析的前提。没有对规范事实的规范实证,其他规范分析范围内的实证—价值实证、社会实证就在学理上无从展开,在学理上缺乏针对性。


  

  法律设施是根据法律规范建立或设计的用以保障法律使命得以完成的组织机构、物质陈设、象征标志等等,如议会、政府、法院、企业、社团、国旗、国徽、国歌……它们作为一种重要的制度事实,不仅是验证法律贯彻落实状况的物质标识,而且也是规范分析的重要内容。特别是规范分析中的社会实证,更应对此种制度事实予以关注。自表面看,法律设施似乎和规范分析没有必然的关联,因为这些法律设施毕竟不是规范本身。不过法律设施既是法律规范在实践意义上的逻辑展开,也是法律规范得以贯彻落实的保障机制。法律设施本身就表现着法律规范设定的实践价值。在这里,法律作为实践理性的结论,通过由法律方案所建构的事实呈现出来。所以,规范分析如果放弃对法律设施的研究,则它所研究的规范,只是“纸面意义上的法律”,而不是“实践意义上的法律”。


  

  法律事实的概念,在以往我国法理学著述中多有阐述。一般认为,法律事实就是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事件和行为。这是站在以法律关系为核心的法学叙事模式基础上的。尽管此种法律事实的概念,对这一法学的叙事模式很有帮助,但我以为,一方面,这一叙述容易让人产生对法律事实的误解:似乎法律事实是和法律调整互不关联的问题。如果把法律关系作为法律调整的结果,那么,引起它的法律事实就是外在于法律调整的,而不是法律调整的题中应有之义。其实,当一种事件和行为一旦能引起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时,它自身就是法律调整的内容。因此之故,前述法律事实的概念还不足以囊括全部的法律事实。在我看来,法律事实是指法律调整下的一切事实。法律的调整,既指预设的调整,也指实际的调整。如当南极被有关国际法确定为全人类的财产时,即使人类尚未登陆南极,南极也获得了法律调整的意义,也成为法律事实。而实际的调整,则指法定的内容,因为客观事实的变化或者人们行为的参与,被纳入到法律构织的秩序框架中。这两类的法律事实,如同法律设施一样,只所以成为规范分析的对象,就在于通过对它们的分析,人们不仅能看到法律在静态意义上的规范内容,而且也能看到法律在动态意义上的实践内容。从而把法律的规范逻辑转变为“规范的实践逻辑”,摆脱那种就规范而规范的规范分析和研究。[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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