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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的运用

  

  前述观点将欠缺行为能力的处分行为排除在善意取得的“无权处分”之外,笔者认为是合理的,因为,善意取得制度建构在“所有权人”、“无权处分人”和“买受人”三方当事人基础上,而在“欠缺行为能力的处分行为”中只有两方当事人,不符合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要求。但前述观点将“无权处分”仅限于两种登记信息缺陷的情形,笔者认为,这是不全面的。从解释论的视角来看,刘金龙的冒名处分行为也应当属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中的“无权处分”,主要理由在于:


  

  第一,冒名处分行为也是形成不真实权利外观的事由。不真实权利外观是讨论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前提,也是该制度形成的根本原因。冒名处分行为同样可以引起不真实权利外观,且足以使买受人信赖。在房屋买卖过程中,当事人除了要根据登记信息查阅“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谁”之外,还必须要确认与其磋商不动产交易人就是被记载的人。就登记信息而言,在现行法律框架下,登记通常是不动产权利设立和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动产登记也因此具备了彰显权利的机能。[19]同样,当事人身份信息也具有特定的彰显方法,在房屋登记过户时,具有两个渠道,一是直接通过身份证持有人出示的身份证来判断,二是通过登记机关审核后的结论来判断。在本案中,不但刘金龙出示了高仿真的身份证件,而且登记机关对“刘金龙就是登记簿上的张焕”进行了确认,这两项信息足以使买受人李大庆相信,与其进行交易的人就是张焕。因此,冒名行为同样能够导致买受人面临“不真实权利外观”,破坏交易的安全性,“维护动态交易安全”的需求也因此产生,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由此引发。


  

  第二,法律之所以保护对登记簿上不真实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因为登记簿由政府部门管理,其上记载信息的真实性以政府的信用来担保,具有极高的可信度。法律保护买受人对不真实权利外观的信赖,实际上就是对政府信用的维护。就身份信息而言,无论是身份证件,还是登记部门对处分人身份信息的确认,同样是以政府信用来担保的。按照类似情况类似处理的原则,冒名处分行为引发的不真实权利外观也应当与登记信息错误同样对待,即通过考虑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对其予以保护。


  

  第三,从“无权处分”与不真实权利外观两个概念的关系来看,二者是相对应的两个概念,只不过视角不同而已:不真实权利外观强调的是,买受人所信赖的与其交易的权利外形是虚假的;而“无权处分”是强调的是,向买受人处分的行为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讲,“无权处分”与不真实权利外观在关系上犹如一个硬币的两面,在内涵上应当是相同的。因此,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应当包括冒名处分行为。


  

  第四,从法律规范的文义来看,我国《物权法》第106条并未将“无权处分”只限定于登记信息错误的情形,因此,将冒名处分行为纳入该条的“无权处分”是完全可能的。从历史解释角度来看,虽然立法机关的法律释义[20]和部分参与立法专家学者[21]的著述,都以登记信息错误来举例说明不动产善意取得中的“无权处分”,但这并不等于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全部外延。因此,将冒名处分行为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调整范畴,并不违反新近的立法原意。


  

  (二)本案中,“赃物”对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有何影响?


  

  本案中,刘金龙的冒名处分行为无疑构成刑事犯罪,房屋也因此成了“赃物”,那么,房屋“赃”的属性能否直接排除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呢?《物权法》回避了该问题。笔者曾撰文讨论该问题,[22]认为:不能简单以“赃”的属性来否定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而应当根据不同罪名下具体情形来予以分别判断。我国新近司法解释也采纳了此观点。[23]在此,笔者结合前文关于善意取得制度正当性,就赃物对善意取得制度适用的影响加以论述。


  

  与善意取得制度相关的赃物主要是违法人非法侵占的他人财物,但违法行为的种类千差万别,既包括盗窃、抢劫等完全超出原所有权人预测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也包括诈骗、敲诈勒索等原所有人具有一定预测和控制能力的行为。笔者曾尝试根据原所有权人丧失占有时的主观状态对刑事违法中的赃物做一个区分:一类是“盗赃物”,即强迫交易罪,抢劫罪,盗窃罪,抢夺罪,聚众哄抢罪等完全非基于原所有权人的意思脱离占有的物。此时原所有权人通常不具有风险控制能力,不能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类是“非盗赃物”,即诈骗罪,敲诈勒索罪,招摇撞骗罪,信用证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受贿罪,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罪等基于原所有权人意思脱离占有的物,与善意买受人相比,原所有权人具有更强的风险预测和控制能力,应承担因未能防止形成不真实权利外观所带来的风险。但是,这种区分并不是绝对的,因为,即便是在某一个具体罪名之下,无权处分人取得占有的情形还存在很大差异,原所有权人预测和控制风险的能力还有强弱之别。因此,关于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还需要结合具体情况判断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的风险控制能力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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