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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

  
  第三,社会舆论。法官独立行使其审判权总是不希望受到任何干涉和影响,自然也包括社会舆论在内。[35]但社会舆论并不会因为法官的不情愿而放弃其关注和发表观点权利,因为在民众心目中,法院、法官的司法活动理应是彰显正义的,那么法官行使裁判权的不公较之其他社会问题,更能引起公众的注意和不满,更容易成为舆论热点,导致关注度升高。如果某一纠纷引起的关注度过高,那么这种过分的关注便会自觉不自觉的对法官独立行使裁判权形成侵害。[36]“防止舆论压力左右法官的推理和心证”,[37]是作为独立者的法官在程序中应当坚守的原则。

  
  四、正当程序视角下的法官作用

  
  法官通过其判决所引起的结果,使受损害的权益得到补偿,使扭曲的正义得以伸张。而这个通过正当程序得出的判决,其实也是一种强大的道义力量,判决中对权益的保护和对正义的伸张,使得大众能够对司法产生信任,进而对法律和国家产生信任——可见法官做出的判决的重要性。那么,在作出判决所依赖的正当程序中,法官究竟应当起到什么样的作用,也就成了笔者即将讨论的问题。

  
  (一)相关现象的描述

  
  现象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五条关于法官职责的规定表明,法官的工作主要是“依法参加合议庭审判或者独任审判案件”。但与此同时,在第三十条又规定奖励法官“勇于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

  
  现象二:新闻媒体中经常出现的“某法院组织法官走上街头开展法律宣传和义务咨询活动”、“某法院法官走进农村,送法下乡,帮助当地农民朋友排忧解难,细心地指导诉讼,解决他们在生产和生活中遇到的各种纠纷”、“某法院的法官教育、挽救、感化失足少年”、“某法院积极探索执行方式,解决执行难问题”之类的报道。[38]

  
  现象三:时常可以见到的或听到的“司法机关为当事人服务”、“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服务”、“为西部大开发服务”、“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为构建和谐社会服务”等标语口号。[39]

  
  (二)对现象的反思

  
  首先,立法关于奖励法官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规定,笔者实在不敢苟同。原因在于:第一,这与法官中立的身份不符。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任何人在没有被宣告有罪之前,都是无罪的,法官凭什么先入为主的认定某人是犯罪分子,进而与其作斗争呢?第二,按照正当程序对法官的要求,只有在一种情形下才有可能产生法官与其作斗争的情形,即某人当庭扰乱法庭秩序,这种情况一旦出现,法官可以根据程序法的相关规定对其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即可——而这种“斗争”,应当不是《法官法》的立法原意。第三,“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不仅仅是属于对法官的要求,而应当是属于对全体公民的道德要求,即使《法官法》是以鼓励法官的见义勇为作为出发点,也不应当将此项标准特别列出而作为奖励法官的标准——在这个意义上,法官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的行为与一般民众无二。

  
  其次,法官“与社会的必要阻隔”[40]是十分必要且必须的。第一,法官不是律师,不应充当咨询员的角色;第二,法官不是法学教师,法律教育的工作不应由其来完成;第三,法官不是心理医师,没有必要去充当感化者的角色;第四,法官更加不是追讨债务的助手,当然不应由法官和当事人一起去执行。这些活动种类与法官应有的职责不符,不能体现法官应起到的作用。

  
  第三,司法程序的启动是由冲突双方引起的,法官只是被动的处理纠纷。而且对纠纷的处理是司法程序的要求和目的,至于其他的功能,则应该是在处理纠纷的过程中所衍生出的附带功能,而并非司法过程本身的要求。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官的司法活动不应涉及过多的服务功能。另外,原本法官对纠纷的处理过程就是一项集法律技术与法律伦理为一身的极为复杂的过程,能将纠纷按照正当程序处理得当已属不易,不宜再让法官背负更多的负担,何况这些负担本不是在正当程序的视角下法官应当背负的。

  
  (三)法官作用的定位

  
  基于前面的分析,笔者认为,法官在正当程序中的作用不应被过分的扩大化,过多的功能并非法官一人所能具备。之所以会出现如此多样的对法官的要求,与对法官这个职业没有形成清晰的认识不无关系。因此,对法官的作用进行定位思考就显得十分必要。

  
  1. 指挥程序

  
  按照季卫东先生的观点,程序因一方的申请而开始。在程序启动之后,除了对立的双方之外,需要有一个人,以居中第三者的身份,依程序之规定引导冲突双方进行各种活动,从而指挥程序的顺利进行——这便是法官的作用之一。

  
  在司法程序进行中,法官拥有程序指挥权,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法官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指定或变更期日、期间,中止诉讼程序等;第二,法官保障冲突双方诉讼职能的实现,并保证其合法诉讼权利的行使;第三、在冲突双方就事实和证据进行对抗、争辩时,适时的对双方的争议焦点进行归纳和总结,以使其争议焦点集中、主题明确;第四,始终掌握程序的主动权、指挥权,维护程序的秩序性,保证程序平稳、高效的进行;第五,适时的终结程序。概而言之,法官按照正当程序的要求指挥着司法程序一步步的进行,最终终结程序并形成对纠纷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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