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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

  

  对于前述“二重无权”案,日本最高裁判所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初就作出了判决。而从笔者目前所检索和收集到的我国各类票据案例来看,似乎还没有出现过如此复杂的案例。所以单从时间上来看,我国票据法学和日本票据法学的差距有多大,已不言自明。


  

  其实客观地说,目前我国相关票据案件的司法审判水平以及学者对案例的研究还只停留在最基础的阶段。以出票人A签发票据交给收款人B,然后B通过背书转让给C,C持有票据为例。我国票据法的研究视点还仅仅停留在A、B之间的原因关系解除之后,A能否以对B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C这一最原始的起点阶段。至于A、B、C三者之间,出现了B、C之间原因关系的消灭、解除,之后A能否以B对C的抗辩事由对抗C(即所谓后者的抗辩)的问题还尚未涉及,更不用说在A、B之间以及B、C之间的原因关系同时解除(二重无权)的场合,对A的抗辩权应否支持、对C的地位如何认定这么一个“高难度”问题的解决了。


  

  不过,即便如此,我们还是应该看到,随着我国票据使用的不断普及以及公民对票据经济功能的认识程度的不断提升,当今的票据活动已越来越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可以预见,在日趋纷繁复杂的票据纠纷中,不排除我国也有可能会出现类似日本的“二重无权”的案例。所以略带超前意识地研究日本的“二重无权”案例,对于今后我国解决类似的问题,具有积极的先导意义。


  

  围绕前述“二重无权”案例,日本最高裁判所的判决理由认为:“人的抗辩限制的根本目的在于维护票据交易的安全、保护票据取得者的利益。遵照这一立法宗旨分析本案可知,随着背书的原因关系消灭C应该将票据返还给B,这时候强持票据的C,实际上已变为一个没有独立经济利益的票据持有人,当然也就失去了享受票据抗辩限制利益的资格。”[18]此外,还有日本学者认为:“当A、B之间及B、C之间的买卖合同同时被解除的时候,对于形式上的持票人C来说,其独立的经济利益已不复存在,所以根本不该享有人的抗辩限制带来的利益。”[19]由上可知,日本的司法实务界和学界都非常强调“独立的经济利益”的存在。换言之,持票人欲享受人的抗辩限制带来的特殊利益,是必须符合这么一个前提条件的。对于没有通过支付对价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讲,因其缺乏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所以就不该享受人的抗辩限制带来的恩惠。若理解掌握了日本的“独立的经济利益”这一判断标准,将来我们在相关票据案件的司法审判中,就无疑可以做到心中有底且游刃有余了。


【作者简介】
李伟群,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
【注释】参见董惠江、张学军:《论票据恶意抗辩》,《行政与法》2001年第6期;谢志红:《论我国票据抗辩限制制度》,《江西审计与财务》2002年第12期;山文岑:《浅析票据抗辩的限制与反限制》,《烟台师范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3期;邱国侠、张红生:《海峡两岸票据抗辩限制原则除外制度研究》,《华东经济管理》2003年第3期;李伟群:《中日票据恶意抗辩的比较研究》,《法学》2005年第6期;杨淑霞、山文岑:《论票据的知情抗辩兼论票据抗辩限制原则的例外》,《经济师》2006年第4期。
参见李予:《论票据取得与票据权利取得》,《法学论坛》1996年第3期;姜建初、章烈华:《票据法》,人民法院出版社1998年版,第143页。
参见王小能:《票据法教程》,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2页;梁英武:《<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释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5年版,第35页;蔡玉明:《票据法与律师票据业务》,人民法院出版社1997年版,第261页;王建林:《票据抗辩的保护及限制》,《法制与经济》1997年第3期;钱卫清、郭玉元:《票据抗辩权的确认》,《法学》1996年第2期。
参见施文森:《票据法新论》,台湾三民书局1997年版,第57页。
同前注,李予文;同前注,姜建初、章烈华书,第141页。
参见(日)前田庸:《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99年版,第346页。
参见(日)富山康吉:《隐藏委托收款背书》,载(日)铃木竹雄、大隅健一郎:《票据法支票法讲座第3卷》,有斐阁1965年版,第247页。日本的隐藏委托收款背书,就是我国的委托收款背书。这种背书方式表面形式上与普通的背书并无二致,但其本质上是有区别的。在委托收款背书中,被背书人没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仅为背书人行使收款而已。所以在日本,特地把委托收款背书称之为隐藏委托收款背书,以便于区别于一般的背书,也让读者可以一目了然。
参见(日)大隅健一郎:《票据的隐藏委托收款背书》,《法律时报)1962年第34卷;(日)上柳克郎:《票据债务者能否将对于隐藏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背书人的抗辩用于被背书人》,《民商法杂志》第52卷第5号。
参见(日)铃木竹雄:《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57年版,第271页;(日)小桥一郎:《新版票据法支票法讲义》,有信堂1982年新版,第144页。
同前注,富山康吉文,第250页。
参见(日)铃木竹雄、前田庸:《票据法支票法》,有斐阁1992年新版,第260页。
参见《日本最高裁判所民事判例集》第24卷第7号,第1077页。
同上注。
参见(日)田边光政:《最新票据法支票法》,中央经济社2000年版,第127页。
持这一见解的代表人物是前田庸教授。其理论构成参见前注,前田庸书,第67页。
参见(日)滨田道代:《原因关系消灭、无效与票据款的请求》,载(日)北泽正启、滨田道代:《商法的争点》,有斐阁1983年版,第363页;(日)竹内昭夫:《所谓的二重无权抗辩——出票以及背书原因关系同时消灭的场合,本票的出票人能否以原因关系消灭的抗辩对抗持票人》,《法学协会杂志》第89卷第2号。
同上注,滨田道代文,第363页。
同前注
同前注,滨田道代文,第36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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