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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票据法中无对价抗辩制度的完善

  

  其次,有必要强调的是,对于没有遵循对价原则获得票据的持票人来讲,因其缺乏自己固有的经济利益,法律无需对其做出特别保护,所以也就不必让其享受人的抗辩限制所带来的特殊利益。正如以税收等方式获得票据之场合一样,让缺乏对价的持票人也承继来自票据债务人对于前手的那份抗辩,这样的处理结果从理论上讲并无任何不当。


  

  此外,英美法本来就把支付对价作为票据受让人成为正当持票人的必要条件之一。既然我国《票据法》第10条第2款已经明确规定,票据取得以支付对价为必要,那么,违反这一规定以无对价方式获得票据者,应该比照恶意取得票据一样,被视为不正当持票人。对于不正当持票人,就没有必要提供由人的抗辩限制这一制度所带来的恩惠。


  

  因此,笔者认为,对于无对价抗辩,我国《票据法》应当将其与恶意抗辩同样对待,同置于我国《票据法》第13条但书规定之中进行处理。即债务人可以将对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用以对抗现持票人。由此,无对价取得票据者,不能适用人的抗辩限制之结果,恰好维系了票据关系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一基本要求。


  

  三、日本票据学说和判例对于无对价抗辩的立场


  

  由于日本票据法中没有关于无对价取得的相关规定,所以对于这一问题的处理均有赖于从学理上进行解释。以下就无对价抗辩的问题,围绕日本的相关学说和判例逐一展开讨论。


  

  1.非票据法方式的票据转移。如前所述,票据上的权利以非票据法的方式进行转移的情况也并不少见。例如,因票据持有人死亡或者由于公司合并,依据继承法或者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票据分别转移到继承人手中或者新设公司手中是常见的事情。但是必须说明的是,在这些场合所获得的票据均没有支付对价,所以不能产生票据善意取得或人的抗辩限制那种强烈的法律效果。[6]对此结论,日本学界没有任何异议。


  

  2.委托收款背书下的票据转移。委托收款背书是一种特殊的背书。在此情况之下,债务者可以凭着对背书人拥有的那份抗辩事由来对抗被背书人。由于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与以无对价方式获得票据的持票人,其利益状况非常相似,可谓具有“异曲同工”之效果,故在此有必要加以研讨。


  

  何谓委托收款背书,对此,应该说日本学者还是作了比较明晰的解释。所谓委托收款背书,是指以委托收款为真正目的,而形式上则通过背书转让的方式进行的一种背书行为。[7]那么,在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作为持票人向债务人请求付款的时候,票据债务人能否将对其前手拥有的那份抗辩权来对抗持票人?从结果上看,债务人可以进行抗辩,因为人的抗辩限制制度不适用于委托收款背书中的被背书人。但是要导出这一结论,学理上必须作出合理解释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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