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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研究的反思

  
  对于债的本质研究中的种种困惑,其实哲学家们早已为我们解答,因为以上的矛盾归根到底是认识论上的矛盾,解决这个矛盾的就是被人称之为“哥白尼式的革命”的康德哲学。

  
  按照形而上学关于知识的传统理论,知识必须符合对象才能成为真实可靠的知识,但是因为我们既无法说明外在之物如何进入我们的意识之中以及建立在经验基础上的或然知识如何具有普遍的必然性[14]。康德以独特的观念解决了这个问题,他的方法是,一方面,知识确实必须建立在经验之上,但是另一方面,进行认识活动的主体本身另外拥有一套认识形式,由于这些认识形式作为经验的条件且在经验之先而存在于我们的头脑之中,因而便使知识具有了先天性、普遍性。

  
  康德认为不是知识必须符合对象而是对象必须符合主体的认识形式,这就把事物分为了两个方面,一方面是通过主体所认识的事物,也就是事物对我们的“表现”,另一方面是未经认识形式限制的事物本身,他是在我们认识之外的“物自体”。这二者的区别意义就在于理性应区分为“理论理性”和“实践理性”,在理论理性领域,康德描绘的人十分软弱,不能认识所谓“物自体”,而在实践理性领域,人是强而智的,能照自己的表述去行为。

  
  具体到债的本质研究,其本身就是人的理论理性与实践理性综合作用下的一种活动。对债的本质的认识活动是理性与自由、经验与唯理的统一,详言之,债的本质研究就是对债的本质这一事物的认识过程,这个过程必须建立在无数债的现象的经验的基础上,这些债的现象并不是我们作为主体感知到的,而是这些债的现象对主体的“表现”,这样,对债的本质研究就在我们可以认识到的范围内具有了普遍必然性,这就是人类理性的结果。与此同时,在主体认识之外的债的现象本身,我们并不是被动、消极的等待事物向我们“表现”。人的“有限的理性存在”的基本论断又为人自己保留了一片区域;这个区域中,人是自由的,人的认识能力的有限性决定人不能通过理论理性认识“物自体”。人在这片区域运用自己的实践理性,不断地探索,不断地使事物“表现”于人自身。人就是在实践理性的驱使下,不断探索债的本质的“物自体”。[15]

  
  马克思主义法学也为解决这种矛盾提供了方法。“本质和规律是同等程度的范畴,认识事物的本质和掌握事物的规律在一定意义上是没有什么区别的,认识事物的本质,正是掌握事物的规律,而掌握了事物的规律,也就深刻地认识到了事物的本质”。[16] “规律和本质是表现人对现象、对世界等等的认识深化的同一类的概念,或者说得更确切些,是同等程度的概念”。[17]规律是一定本质的联系,是事物本质在一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各种基础关系,它与本质的区别是在具有同样的深度的前提下,相对于本质概念的抽象更加具体,是基础的关系,能被清楚的认识,能够更好的指导实践。这就是我们解决本质的内在性、不确定性和研究的确定性追求之间矛盾的方法。详言之,在透过现象研究本质的同时,不断揭示规律;因为规律是具体的、可查知的,所以可以得到确定性的答案;再以确定的规律作为工具指导实践,在实践中检验完善规律。这也是马克思主义认识论的体现。同时,我们也应该认识到,“不能把本质和规律这两个范畴看作是完全等同的,规律是一定本质的联系,是事物本质在一定条件下表现出来的各种基础关系,本质的含义比规律更广泛。不能把本质仅仅归结为规律,本质是相对于现象来说的,人们的认识只有从现象深入到事物的本质,才能揭示事物的规律”。[18]通过我们的研究不可能穷尽认识所有的规律,只能尽量发挥主观能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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