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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研究的反思

  
  债的存在,意味着债权的利益、价值尚未实现,当债权人的利益实现之后,债之关系也就消灭。换言之,债并非一种既得利益,而是一种期待利益。综上,债的关系是一种信用关系,其效力是法律予以保护和承认的,正如张俊浩所说:“债是法律上可期待的信用”。 [⑧]

  
  可是债的本质是可期待信用理论同样具有内涵与外延的不周延性的缺陷,这一理论虽然明确人让渡商品与实现价值存在时间差距的合理性、利益不平衡的合理性以及这种差距可以消除性。但是他并没有论及债的根本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内在规定性。“试问,担保物权中的保证难道不是一种可期待的信用吗?那么债权与物权的体现又如何观之?既然无法通过信用将债权与相近的权利类型物权区别开来,这种认识正确吗?”[⑨]同时我们也应该看到,这一理论的提出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末,正是我国由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型的时期,也是基于当时中国的经济状态结合前苏联之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商品经济条件下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的理论的产物,是清算计划经济民法的产物。“他强调的是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受到价值规律的影响,表现为交换的有偿性”。[⑩]这个理论在我国当前已经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现状前显得格外的过时,是一个夕阳理论,其理论指导意义自然是极为有限的。

  
  1.3以债务人角度分析债的本质

  
  龙卫球教授从债务人的自由、尊严角度检讨债的本质,他认为传统民法中,“债所支配的不是他人的全部,而是他人的特定行为,该特定行为排除他人自由,而服从于我们的意思表示,这是一种对他人特定行为的支配关系,既债,债的关系在民法世界里独显特色,为了解决债务人的自由尊严问题,债的关系构造必须有所特殊,即必须以债务人关系侧重,必须以债务人关系为本质”。[11],这对我们的研究的启示意义是不言而喻的。同时我们应该看到,龙教授的观点似乎并不能系统的给我们一个对于面纱之下债的本质面目的答复,他只是在多元视角下对债的本质的一个层次的分析,是微观的。所以我们对债的本质的探索远没有结束,甚至只是刚刚开始。

  
  2 债的本质研究中的困惑

  
  本质作为事物内部的界定事物性质的联系,具有稳定性,固有性,无法为人直接认知性特征,已被学界公认。然而,学者们却又依然对本质的本来面目上下求索,试图揭开本质之外的面纱。其实,本质并不是孤立的存在,他是整个法律文化的一种基础要素;因为本质重要,所以我们孜孜不倦的追寻,因为本质的内在性,所以我们永远无法彻底揭开法的本质的面纱,否则,科学将失去意义,科学就是这样一个永不停歇的透过现象看本质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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