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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的本质研究的反思

债的本质研究的反思


孔卓然


【摘要】本质一直是一个糊涂不堪的概念,债的本质的观点在法的本质研究众说纷纭的情况下也是莫衷一是,但是本质是一个哲学范畴,研究债的本质必须回归哲学,在哲学中寻找理论和方法。
【关键词】本质;债的本质;康德哲学
【全文】
  
  引言:债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关系

  
  研究债的本质,就不得不牵扯到法的本质的研究。可以说,法的本质研究是债的本质研究的基础,不仅是因为法的本质是我们研究一切法律问题的一个逻辑起点,更在于债的本质的研究方法来自于法的本质研究的既成理论。

  
  法有无本质?笔者不想对这个既陈旧又无趣的话题进行探讨,因为如果法律真的只是学者为了研究的方便而把一些具有“家庭相似性”的存在聚合,法律就会变成无数的混乱事实抽象的拼凑,这近乎于是对法本身的亵渎;况且法的本质“虚构论”者宣扬的多元主义诉求本身就是在承认多元性法律的共同因素,实质上是用一种本质主义追求代替另一种本质主义追求,透着“只许州官放火,不许百姓点灯”的霸权[①]。法的本质“虚构论”实质是在批判把马克思主义关于本质的观点教条化的同时,自己却陷入了另一个泥潭。

  
  在明确了法的本质存在与否的问题之后,债的本质与法的本质关系如何这一疑问呈现在我们面前。笔者认为,首先,债的本质不是法的本质的下位概念,道理很简单,法的本质也称为法律本质,债并不是法律的下位概念,因为“债”通常理解为债法律关系,其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下位概念,是债法为调整债法律关系而规范的或依据规范形成的以具体债之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他包括债事法律规范属性的债之权利义务关系和依据规范发生的现实的具体债法律关系两层意思[②]。而法律仅指规范意义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债与法律的关系是一个交集关系。所以我们不可能通过武断的照搬马克思主义本质理论而揭示债的本质的本来面目。其次,本质本身是一个哲学范畴,债的本质与法的本质的检讨都需要立足于哲学上对本质的研究,换言之,债的本质的研究方法来源于法的本质的研究,债的本质的研究应该从法哲学上对同类问题的分析中得出灵感、吸收养分。

  
  对债的本质研究的学者不多,成果也并不丰富,但是仅有的成果都对面纱之下债的本质进行了有益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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