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的确在成熟市场经济国家,也有着不少深入干预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做法,典型如德国的工人参与董事会的共决制度(codetermination)。但即使这一似乎较为成功的制度,也未尝不值得怀疑。如汉斯曼指出,共决制度虽然被法律强制推行,但在类似的、但没有法律要求的环境中,很少有大规模的企业群体自觉采用此类制度,故而法律强制推行此制度很可能意味着效率的损失(页165)[44] 。
有鉴于此,对我们这个在市场经济中摸索还未满二十年“企业”的概念也只是重新进入公众视野不久的国家来说,恐怕更没有理由早早的为企业所有权形式区分高低贵贱,和道道金牌的叫停实践中的种种创新,应当坚持的应当是放松管制、允许当事人有更多的选择。 例如,允许特定环境(如农村)消费者自己拥有公用事业如发电厂(第9章)以克服私人垄断和政府价格调控造成的效率损失,的确在今日中国听上去“不甚现实”,可其中有几分原因是因为缺乏经济合理性?
二、适当的规则设计可以降低企业所有权成本,提高企业运行的效率
首先,法律制度或合同设计可以协调各方矛盾、化解潜在冲突,从而降低企业所有权成本。国家的成文法与章程、合同等私人合议都可以实现这一点。二者在此问题上是相通的。毕竟按照法律经济学的观点,关于公司这样的企业组织的法律条文,本来也不过是和应当是各方主体在低谈判成本的假想情况下的自由谈判所出现的结果罢了[45]。
一个典型的例子就是投资者所有的企业中,所有人往往利益比较同质化,即让公司增加利润、股份升值,故比较能达成一致意见,决策成本相对较低。对这种似乎已是司空见惯的现象,汉斯曼指出,这“不是必然的也不是偶然的,而是刻意设计的结果”(页90),由一种而不是几种证券持有人掌握表决权,但又不享有其他特殊待遇、包括任何优先受偿的权利,是因为这样的权利义务设计可以使其尽心行使控制权,又不至于在控制权行使中发生较大争议。而前述“目标股”的实践则会带来内部利润转移的嫌疑和争议。
其次,法律可以通过提高企业运行的外部环境的公正性来降低企业运营成本。我们知道,证券市场敌意收购[46]、严格的会计标准、全面强制披露法律、反内幕交易法、鼓励股东诉讼的规则等都可有效保证外部投资者持股分散的所有权形式不会沦为管理层盘剥股东的工具,从而提高了其生命力。但这些法律本意并不是对所有权形式的内部配置进行干涉,没有对企业如何选择和它的不同客户进行控制关系构建予以强行框定或利诱,而只是从推动保障市场交易基本的诚信、公平出发所采取的措施。在此意义上,毋宁说其通过改善市场环境,为企业的创立者们提供了更多的企业形式选项。
再次,由于信息不对称等原因,市场并不总是能自发的发现每一种有效率企业组织形式。故政府可以通过制定特别法律,实施某种特别政策,来进行某类所有权形式的示范性试点。如20世纪30年代前,长期房屋抵押贷款在美国根本不存在,是联邦政府首先开始为此类贷款提供了保险,并通过事实证明这种抵押是一种很好的投资,后来在政府不再提供保险的情况下,银行业开始自愿的提供这种长期贷款服务(可见页94)。在这里,政府起初便利贷款来推进住房私有化的初始目的倾向很明显,如果在市场反应冷淡时仍然坚持推行的话,则可谓有扭曲市场自由的嫌疑。但如果市场最终实现了自发的提供相关贷款支持时,政府优惠全身而退的话,则可谓是对市场机制的一次成功弥补。
最后,由于法律的出台本不应完全是出于经济考虑。为了某些政策目的而出台一些有利或不利于某种所有权形式的措施,诚可以接受的。但这些法律手段由于经济影响往往很明显,[47]故最多只宜是出于非经济性的因素,“为了扶持而扶持”,[48]而不能以依据扶持产生的经济后果,来反证扶持的合理性,如某种所有权形式的生命力。
代结语 展望中国的企业所有权法学研究
人类社会的不断前进,经济活动特别是金融创新方式的演进,意味着美国的现状也远非“历史的终结”状态。汉斯曼也不断期待着“未来的企业组织创新”(页175),期待着新的商事主体的变化无穷的出现[49] 。
而当市场参与者们在不断寻求合适的企业所有权形式来追求经济效益的同时,法律也深刻的影响着这一领域的效率实现。但即使在市场和法律都较为发达的美国,人们可能仍然没有从自由市场的本意去充分理解法律在其中的作用,故而同样存在着“调整不同所有权形式的法律制度都是在某一个特定时期,针对特定情况采取的特定措施,通常都没有系统地考虑到每一种所有权形式的不同功能以及它们之间的相互作用”的问题,以至于由于人们“缺乏对不同所有权形式的深入系统地了解,不能清楚的界定他们各自可能、应该和正在发挥的作用”(页7-8)。这种现象,驱使汉斯曼写作了《企业所有权论》一书。
相比之下,中国还没有出现类似的书籍,这可能是因为中国还没有较自由的企业制度,研究者很难像汉斯曼那样以市场选择结果来说明不同企业所有权形式的分布合理性。但这也正是中国的研究者(包括法学界,也包括经济学界)对此予以深入研究、并推动中国企业组织形式创设自由化、繁荣化的动因所在。企业所有权理论只是勾勒出了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企业所有权形式时的背后机理,即使当今美国的企业所有权形式都是成功的、有效率的竞争优胜者,也不足以说明这些所有权形式契合中国所需。中国的市场需要由各类真正适应中国市场环境特色的企业所有权形式来占据,这需要市场主体的勇敢探索与竞争,也需要法律人的襄助。汉斯曼也特别指出,“今天的中国正在生产性企业中大胆而又富有创造性的尝试各种另类的所有权形式”,“在这一点上,世界上没有任何一个国家能够与中国媲美。所以该书探讨的问题与中国的实践有着紧密的相关性,甚至这种相关性可能超过它与美国以及其他发达市场经济国家的相关性”(中文版序,页1)。而美国的经验则表明“很多新的组织形式在十到二十年间就能够在一个行业中产生并且迅速普及”(页430)。故而,中国企业所有权的法学研究也应该正是方兴未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