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舫认真运用了汉斯曼理论对企业采用员工参与管理的“共决制”表示了质疑。[35] 邓辉引用汉斯曼理论指出职工持股信托中存在集体决策成本高的问题。[36]其他一些文章则多在事实材料面,而非观点上引用。[37]
另外一个有趣的地方是,《企业所有权论》第十章对俱乐部和其他社会组织(包括大学等为何采取非营利组织的治理结构的论述,不仅在中国教育界引发了反响,[38]还被法学家用来解释证券交易所的治理结构。[39]
而合作社也是汉斯曼理论在国内被运用相对较多的一个领域。笔者也曾利用汉斯曼理论解释了重庆出现的一种特殊的外部支农技术人员主导的农业合作模式中的某些制度设计的合理性[40],如由外部人员而非农民从事管理、农业合作生产实行标准化等等。当时笔者只是对该书相关章节进行了选读,后来对全书进行了多次阅读后,认为可资中国问题的解决借鉴之处当还有多处。
而就总论而言,也有学者尝试使用了汉斯曼学说作为理论元素之一进行了一些论述。[41]
国内的一些征引也多少存在些问题,例如《中国商法年刊》上某篇文章直接引用了一段话,却没有注明页码。而且这句话被用来论证合作社与公司的差别,这种区别对待本身是不尽符合汉斯曼的本意的。另外,2007年某法学CSSCI论文引用了该书一句话,但风格不太像,且与所注页码不匹配。
四、法律在企业所有权形式选择中的影响与应有的定位
除了一些基本的不变的经济关系架构,如债权人对企业的信息不对称[42],雇员将财产投入企业时的风险集中问题(一旦企业倒闭,他不仅会失业,还会损失个人投资)以外,还有很多外部环境因的素,诸如法律、市场等会在变化时对各种所有权形式在不同行业的势力消长产生影响。
其中,法律可能产生的影响是多方面的,税法、
公司法(如德国规定工人参与公司治理的共决制度)、财产法(如规定住房是否可以共有)、
证券法(如公司是否可以发行针对某种特定业务相关的财产而不是公司全部财产的证券[43])都会对企业最有效率的所有权形式选择产生影响。
法律应该如何作为,以保证实现一个有效率的企业制度呢?在笔者看来,几个值得一提的要点是(尽管未必完全符合汉斯曼的本意):
一、应促进维护企业组织立法的自由化,而不是人为扭曲所有权形式间的相对效益
此书可以被看作是一部从组织形式角度写的美国企业发展史。美国自由主义的传统、宽松的法律环境和发达的市场机制,使得不同利益主体在不同环境下为最有效率的企业组织形式所进行的尝试能够在尽可能的范围内实现,从而为我们展现了各类所有权形式在过去和今天多姿多彩的面貌。
尽管今天诸国的法律中大都预设了种种“标准”的企业组织方式,但重读历史,我们不难发现,市场主体自由的选择探索才应当是企业组织形式创设的源泉和本义。也许从一大二公的枷锁中苏醒过来不久的中国人没有足够的切身体会,但美国多种所有权形式的企业的繁茂昌盛,实实在在的告诉了我们不同行业、不同环境下,市场主体所需要的企业所有权形式所可能具有的多样性,以及人们为了追求成本最小化而所可能具有的选择的丰富性。
故而,为了不束缚市场主体自我追求经济利益的能动性,确保经济效率,我们应当更加关注和反思法律对企业所有权形式的调整思路。总体来说,我国从传统计划经济中走出来的立法思维方式可能还是过于强调“管理”的因素,因而总是小心翼翼、宁严毋松,立法者往往以“维护经济秩序”而非“促进市场效率”来进行考虑决策,而全然不顾过于僵硬的法律框架不仅会限制市场主体的想象力和探索力,还会妨碍各种所有权形式在成本高低上的自由竞争。正常情况下的成本收益比率,会因为法律对企业内部架构的强制编排、固定而人为造成扭曲,从而改变企业本来所将追求的有效率的所有权配置方式。
或许有人会说,由于我国市场经济还不完善,对企业所有权形式进行限制是一个必须经历的阶段。但从汉斯曼的分析框架和美国企业的发展历史中可以清楚地看到这种观点的似是而非。因为市场的缺陷往往可以用市场的方式来解决的:例如顾客所有权形式可以防止顾客对企业的机会主义行为(如借款人对贷款银行);无所有人的非营利组织形式可以防止企业对顾客的机会主义行为;在市场缺乏外部监管者、管理者可能从事投机冒险行为的状况下,可以以顾客所有与非营利性组织、而非投资者所有的形式组织企业(如美国储户在十九世纪以类似于非营利机构的形式组织了互助银行,成为了现代商业银行的先驱,见第13章)。而政府的缺陷,诸如缺乏执法司法经验之类,也显然不是反过来扼杀市场主体对企业组织形式的自由探索的理由。何况如果商业环境足够恶劣,当事人自然不会选择组织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