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然,在《企业所有权论》中,汉斯曼并不像他在后来的《
公司法历史的终结》中那样旗帜鲜明的支持投资者所有权。而是表示“一种所有权形式不可能在任何时候、任何地点都优于另一种所有权形式”(页419)。但这可能是由于《企业所有权论》是关于企业的一般理论,而《
公司法历史的终结》是关于世纪之交现实环境下的商事公司的特殊理论之故。
此外,汉斯曼也的确对当前时空下的投资者所有权形式的优越性给予了相对更多的垂青。其指出:“随着新兴行业不断成熟,经验、声誉、行业标准以及监管制度也会不断完善”时,投资者所有权企业有时就会逐渐显现(页429),如随着监管的完善,投资者所有的保险公司逐步取代互助保险公司(页393-394)。投资者所有的则优势在于:首先,对大多数产品来说,金融资本的市场交易成本通常都比其它生产性投入高;其次,尽管投资者的处境决定了他们无法对企业实施有效控制,但其它客户也经常同样缺乏必要的利益同质性,或流动性太大且分布过于分散。所以,尽管具有偶然性和特殊性,在目前的技术条件下,投资者所有最经常被证明是有效率的,尽管未必在任何情况下都最有效率(页430-431)。
(三)汉斯曼企业所有权理论在美国法学界的影响
由于该书是对企业所有权问题的一个较为全面的法学与经济学的解释,又采取了总分结构,在探究一般性的企业理论之余,又有对最广义的企业实体的分类阐述,深入到了各种具体问题的分析之中,这就使其影响力不仅在方法论上,也在于对很多特定领域的论述中,故在法学界受到了广泛的重视,LexisNexis Academic数据库收录的所有“美国法律评论与学刊合集”中,引用该书的有145篇(2008年7月21日访问)(其中有不少同时引用了汉斯曼同一主题的其他论文[22])。故笔者拟在此就上述相关论文对汉斯曼理论在美国法学界的影响略作分析。由于精力所限,且为了更具代表性的说明问题,在此仅以主流权威法律学术期刊所刊文献对该书的征引为较为集中的领域予以说明。这些文章发表时间跨度从1995年至2008年,1995年的征引的是该书出版前的手稿。
首先,汉斯曼关于企业所有权的基本理论框架被时常予以征引,可谓是经典著作所享有的待遇。[23]其次,其关于交易成本和所有权成本的一般理论[24],以及关于不同类型的人士如股东、雇员、顾客都可能成功的经营一家企业[25]的论述,都得到了学界的重视。
其次,该书分论部分也获得了广泛关注的包括:第三章关于集体决策的一般理论[26],以及关于雇员企业的理论[27],特别是雇员如果作为企业所有人之间由于存在异质性(heterogeneous)而会导致高的集体决策成本的问题[28]。在雇员所有企业的讨论中,律师事务所是一个重点。[29]当然,也有把汉斯曼关于雇员集体决策不利的理论作为一种“最为有力”的反对意见的文献。[30]
该书第十二章对非营利性组织的论述也获得了频繁的征引,[31]该种组织的治理架构中的种种特殊之处得到了进一步的分析和探讨,如尽管捐赠和慈善组织之间的交易成本很大,但其作为异质性的客户群体,赋予其投票权等控制权力,并不是一种有效率的机制[32],他们并不适合作为所有人,而只有无所有人的状态,在这种场合下才是合适的(事实上,对于职工这样的群体,稀释他们的控制权的做法也是同样存在的,只不过非营利性组织是稀释机制最极端的表现罢了,见页421-422)。
另外,该书有关保险公司的论述也得到了较多的征引,但有大多只限于事实层面的征引。
(四)汉斯曼理论在中国学术界的影响
该书作为一个比较成功的理论分析框架,也可以直接用来解释中国企业所有权形式的一些普遍因素,其对美国的特殊因素(如法律)的论述也可以为我们如何理解、处置中国的相应的特殊因素予以参考。在我国,汉斯曼理论对诸多具体部门研究的指导意义,较对一般理论研究的影响更为明显。
首先是雇员所有企业研究,这是国内对其理论援用较多、质量较高的领域。杨瑞龙、卢周来《对劳动管理型企业的经济学研究》称《企业所有权论》为“用交易费用和产权分析方法研究劳动管理型企业以及合作社的最重要的著作”。[33]其指出,汉斯曼理论属于新制度经济学核心分析方法,所谓的交易费用分析方法更偏重于经验细节,尤其关注到了企业内部与外部的各种交易过程以及所有权不同可能导致的交易费用的不同,遵循的是Jensen 和Meckling强调企业内个体的异质性以及自利行为的路径,[34]此外更多地依赖于交易费用理用理论以及阿克劳夫(Akerlof)、斯蒂格利兹(Stiglitz)、斯彭斯(Spence)等人发展起来的信息经济学。
他们还提出了几点纯经济学方面的批评,此不赘述。但他们认为“汉斯曼的绝大多数政策建议与美国的法律相关,因此这可能降低了美国之外研究者的兴趣”,笔者认为有失公允。本书的一个优点恰恰在于:其不断指出,美国法律和政策的具体规定对某种所有权形式在某行业内的盛衰没有大的影响(如页125-128,页187-190,页352-353,页401、4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