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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与商誉权之比较及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2、商誉权的概念。与前者不同的是,我国民法学界对于商誉权概念的理解基本一致。一般认为,商誉权是指民事主体(或商事主体)对其在工商业活动中所创造的商誉享有利益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28]。笔者认为,给商誉权所下的定义应当与对商誉的理解相一致。基于此,笔者认为,商誉权是指商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综合经济素质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保有、维护和利用的权利。3、二者比较。就商誉权与广义信用权之间的关系来说,除了在主体上可以进行区分外,在客体和内容上难以进行严格的区分。而对于商誉权与狭义的信用权,则不仅可以在主体上进行区分,还可以在客体上进行区分。对此,下文将有进一步的阐释。

  
  (二)信用权与商誉权的性质比较。

  
  1、信用权的性质。目前,国内民法学界对信用权性质的认识众说纷纭,莫衷一是,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1)人格权说。该说认为,信用权是一种人格权。在人格权说中,学者们的看法又有不同。有人认为信用权是一种民事人格权:“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信赖与评价所享有与其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29]主张信用权是人格权的主要理由是,信用本质上是对他人的一种社会评价,与权利主体密不可分,离开了特定的主体则失去了评价的基础,信用也就无从谈起。同时,信用权也具有专有性、必备性,这些都符合人格权的法律特征。有人认为信用权是一种商事人格权:“从广义上说,商事人格权还应包括体现商事主体内在人格利益的人格权,如商誉权、信用权”。主张信用权是商事人格权的主要理由是:“信用具有人格性,信用是一种资格、一种道德上的人格利益;信用具有财产性,信用体现为一种以财产为基础的信用——财产信用,同时侵害商业信用主要承担财产责任。”[30](2)无形财产权说。该说认为,信用权“是一种与所有权、债权、知识产权与人身权相区别的无形财产权”[31]。(3)混合型权利说。该说认为,信用权不属于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等传统的人格权,而是一种从一般人格权中分离出来的新型民事权利。如果基于民事权利体系的财产权与非财产权的“两分法”理论,信用权可以说是介乎上述两类权利之间的“混合型权利”[32]。笔者认为,在上述各种学说中,以“无形财产权说”最为可取,理由是:首先,诚如吴汉东教授所言,尽管在历史上“信用曾与名誉有着相同的人格属性。但在现代法的框架下,信用已逐渐从人格利益转化为财产利益”[33]。其次,人格—财产一体性的权利是不可能存在的,即便是知识产权也属于纯粹的财产权[34]。再次,信用能以金钱来衡量其价值,并发挥与有形财产一样的经济功能。“信用总是资金或商品的一种有条件的让渡”[35]。最后,信用可以作为无形资产出资,已经是不争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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