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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权与商誉权之比较及我国民法典的选择

  
  由上述中西方学者关于商誉的定义和解释可知,商誉表彰的是一种顾客与经营者之间的信任关系,是顾客对经营者综合经济素质的信赖与评价。对经营者而言,商誉是一种“非物质形态的特殊财产”,属于资本的范畴。

  
  (三)信用与商誉的比较。

  
  从前述有关信用与商誉的含义解释中可以发现,信用与商誉是既有联系又相区别的两个概念。其联系表现在:

  
  第一,信用与商誉都具有经济评价方面的含义,只不过评价的对象范围有所不同罢了。第二,信用与商誉之间有交叉与包含的关系。一方面,广义的信用是包含商誉的。作为对民事主体经济能力评价的信用,既包括对作为经营者的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的评价,也包括对经营者以外的民事主体的经济能力的评价。其中,对经营者经济能力的评价实际上就是商誉。另一方面,商誉又是包含信用的。商誉是对经营者综合经济素质的评价。其中,对经营者经济能力(包括偿债能力)的评价,实际上就是经营者的信用。第三,作为经济评价的信用与商誉同属于经营性资信的范畴,都可以纳入企业的无形资产。所谓经营性资信,泛指民事主体在经营活动中所具有的经营资格、经营优势、经营信誉等经济能力的总称[21]。作为无形资产的信用和商誉都可以用来投资;第四,信用与商誉具有一种相互影响的关系。一方面,作为企业商誉核心部分的信用,对企业商誉的树立意义重大。良好的信用将会促进企业树立良好的商誉。杨众先博士早在20世纪初就曾论述过“商誉与企业信用之关系”,他认为,信用可使企业之收益能力增加,因此种收益能力增加所生之资产价值,亦可谓之理财上之商誉[22]。反之,不良的信用将会损害企业的商誉。另一方面,商誉也同样会影响企业的信用能力。良好的商誉能够增强企业的信用能力,而不良的商誉必将削弱企业的资信能力。

  
  其区别之处表现在:第一,信用包括道德评价与经济评价的双重含义,而商誉仅具有经济评价方面的含义;第二,信用主要是指对民事主体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的信赖和评价,而商誉则是指对商事主体(即经营者)的综合经济素质的信赖和评价;第三,信用主要来源于社会对民事主体偿债能力的客观的一般性评价(不一定是积极的社会评价),而商誉主要来源于顾客对商事主体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的积极评价。

  
  二、信用权与商誉权之比较

  
  (一)信用权与商誉权的概念比较。

  
  1、信用权的概念。与对“信用”含义的理解相适应,我国民法学界基本上是从两个不同的角度和层面来界定信用权的概念的。一种是从“经济评价”的角度来界定的。龙显铭先生说:“信用权者,以在社会上应受经济的评价之利益为内容之权利。”[23]张俊浩教授主编的《民法学原理》一书认为:“信用权是直接支配自己的信誉并享受其利益的人格权。”[24]王利明教授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一书认为:“信用权,又称经济信用权,是指以享有在社会上与其经济能力相应的社会评价的利益为内容的权利。”[25]杨立新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就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相应的信赖与评价所享有的保有和维护的人格权”[26]。另一种是从“偿债能力”的角度来界定的。吴汉东教授认为:“信用权是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利用、保有和维护的权利。”[27]笔者认为,可以从广义和狭义两个角度给信用权下定义。广义的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经济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保有、维护和利用的权利。狭义的信用权是指民事主体对其所具有的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享有的保有、维护和利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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